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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法院根據哈奈菲派的主張裁定,如果求婚中止,求婚者給被求婚者所送的禮品原封未動時,求婚者有權索回,如手鐲、戒指、項鏈、手錶等。如果所送的禮品遺失或出售,或更動,或食品已吃,或布料已做衣服,那麽,求婚者無權索回,也不許索回替代品。
1933年7月13日,埃及團塔地區的初級法院裁決,頒佈以下條例:
1、求婚者給被求婚者提前所送的與訂婚無關的東西,均按禮品對待。
2、被送者收到禮品,便有權支配,可以買賣。
3、被送的原物損失或被消費時,不得索回。
4、禮品原封未動時,可以索回原物。
馬立克派主張:如果男方中止求婚關係,那麽,不得索回所送的禮品。如果女方中止求婚關係,而禮品原封未動,則男方有權索回。如果禮品已損失,則照價賠償。如果有先決條件或按風俗不賠償,那麽,就必須按條件和風俗執行。
沙菲爾派主張:禮品損失與否必須要歸還。如果禮品存在,就當退還原物,如果禮品損失,則照價賠償。這是較客觀的主張。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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