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28|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其他] 衆法學家有關求婚後中止求婚問題的主張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4-24 18:51: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埃及法院根據哈奈菲派的主張裁定,如果求婚中止,求婚者給被求婚者所送的禮品原封未動時,求婚者有權索回,如手鐲、戒指、項鏈、手錶等。如果所送的禮品遺失或出售,或更動,或食品已吃,或布料已做衣服,那麽,求婚者無權索回,也不許索回替代品。

1933年7月13日,埃及團塔地區的初級法院裁決,頒佈以下條例:

1、求婚者給被求婚者提前所送的與訂婚無關的東西,均按禮品對待。

2、被送者收到禮品,便有權支配,可以買賣。

3、被送的原物損失或被消費時,不得索回。

4、禮品原封未動時,可以索回原物。

馬立克派主張:如果男方中止求婚關係,那麽,不得索回所送的禮品。如果女方中止求婚關係,而禮品原封未動,則男方有權索回。如果禮品已損失,則照價賠償。如果有先決條件或按風俗不賠償,那麽,就必須按條件和風俗執行。

沙菲爾派主張:禮品損失與否必須要歸還。如果禮品存在,就當退還原物,如果禮品損失,則照價賠償。這是較客觀的主張。

來源:伊斯蘭教法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11-16 23:54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