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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女人可否自訂婚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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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 00:04: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部分學者主張:未成年的女子不能自訂婚約,也不能監護她人的婚約,如果她自訂了婚約,那麽,婚約無效。因爲婚約有效的條件是須有男性家長監護。真主說:(你們中未婚的男女和你們的善良的奴婢,你們應當使他們互相配合)(《古蘭經》二四:32)。又說: (你們不要把自己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們通道……)(《古蘭經》二:221)。這兩段經文說明:真主讓男人做監護人而未讓女人做監護人的含義是,好象真主說:諸位男監護人啊!你們不要把自己被監護的女兒嫁給以物配主的男人。艾布穆薩的傳述:穆聖說:“無男性家長監護的婚姻無效。”此段聖訓說明:婚約的有效取決於最親近的人的監護,否則,婚約無效。耶灑勒之子麥阿格裏的傳述:《古蘭經》二章232節經文是針對我下降的。當時,我把妹妹嫁給了一男人,那人休了她,守制期結束後,那人來要求我,要與她重修舊好,我對他說:我因器重你,把妹妹嫁給你爲妻,而你卻休了她,你還有臉要求重修舊好?指主發誓!不行,你和她永遠不能重修舊好。其實那人不錯,妹妹也想跟他重修舊好,於是真主下降子這段經文:“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她們的丈夫……。”這時,我說:主的使者啊!我要執行《古蘭經》的精神,要讓妹妹和他重修舊好。

哈菲祖說,這段聖訓是男性家長做訂婚監護人的最確鑿的證據之一。同時經文說明:男性家長不許阻止她們嫁給她們的丈夫。假若女人能自訂婚約,那麽,再不需要男性家長來監護、幹預她的婚姻。阿依舍的傳述:穆聖說:“未經家長的同意,女人自主的婚姻無效,(連說三次)若已同居,她只可得同居的聘儀,兩者須分離。如果分離後女方家長對她的婚姻監護發生爭執時,則由法官做主處理。”

衆學者主張:重視結婚的目的較爲重要,女人往往感情用事,不善於選擇,結果得不償失。所以,禁止她自主婚姻,而把監護權交給家長,以便達到婚姻美滿的目的。

鐵密濟說:漢塔布之子歐瑪、阿裏、伊本•安巴斯、艾布胡勒等聖門弟子中的有識之士都遵行著以下聖訓:“無男性家長監護的婚約無效。”穆賽義布之子賽義德,哈桑白索拉,舒萊海等再傳弟子中的法學家和沙菲爾,艾哈默德等法學家都依據上述聖訓主張:無男性家長監護的婚約無效。
塔伯裏說:哈福賽守寡期間,其父歐瑪做主爲她訂了婚,而她沒有自訂婚約,此段遺訓否定了某些學者所主張的:成年的,能主事的女人可以不經家長的監護自訂婚約,自行出嫁。假若哈福賽有權自主婚姻,那麽,穆聖可以直接向她求婚。因爲她比父親更應自主婚姻,而穆聖不會直接向其父親求婚。

艾布哈尼法、艾布優素福主張:成年的、理智健全的處女或寡婦都有權自主婚姻。如果她自主訂婚,需要外男人參與時,爲了保全名節起見,把訂婚權委託給男性家長爲可佳。如果女人自訂了婚約,那麽,父系親屬中的監護人無權干涉,但女人自行反及閘當戶對的人訂了婚,或所得的聘儀少於一般女人同等的聘儀時則不然。

艾布哈尼法、艾布優素福主張:如果女人未經父系親屬監護人的同意自行嫁了非門當戶對的男人,那麽,其婚姻無效。一旦以後發生糾紛,監護人難能起訴,法官也難能做出公正的裁決。之所以,如此裁決是爲了防微杜漸,以免以後發生糾紛。如果女人已自行嫁了非門當戶對的男人後,未生育,或未懷孕,那麽,父系親屬中的監護人有權干涉,要求法官讓她離異,以免丟人現眼。如果女人已生下孩子,或已懷孕,那麽,監護人無權要求法官讓她離異,以免孩子被遺棄,或身孕的胎兒被墮。如果女人自行與門當戶對的男人訂了婚,而聘儀少於一般女人同等的聘儀,那麽,監護人有權向男方索要與一般女人同等的聘儀。如果男方同意補交聘儀,則婚約有效。否則,監護人向法官起訴解除婚約。如果女人沒有父系親屬中的監護人,或根本沒有監護人,那麽,任何人無權干涉她的婚姻,無論她與門當戶對的男人反或閘當戶對的男人訂了婚,或所得到的聘儀與一般女人同等,或少於一般女人同等的聘儀。因爲她沒有監護人,談不上什麽丟人現眼.真主說:(如果他休了她,那麽,她以後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古蘭經》二:230)。真主又說:(如果你們休妻,而她們待婚期滿,那麽,當她們與人依禮而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她們的丈夫)(《古蘭經)二:232)。這兩段經文說明婚姻決擇權歸女人所有。按理如果女人能自訂買賣等其他契約的話,那麽,她同樣也能自訂婚約,因爲各種契約都是一樣的。儘管監護人有權干涉女人誤訂的婚約,但不能解除婚約。如女人誤嫁了非門當戶對的人,致使監護人丟人現眼。
哈奈菲派認爲穆聖的話:“無男性家長監護的婚姻無效,”其含義是,被監護的物件是無行爲能力的女人。如未成年的女人,精神失常的女人。因爲聖訓的含義是廣義的,而哈奈菲派根據類比,把其含義局限爲狹義的,按法學原理這種推理方式是可行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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