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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主見的、未成年的女子,由其父親和爺爺做主訂婚,不經其同意,即使到成年,也沒有選擇權,因爲父親、爺爺是維護其權利、關心她的人。艾布伯克爾把年幼的阿依舍許配給了穆聖,而未取得她的同意。因爲當時阿依舍未到主事的年齡。
沙菲爾派主張:等到女孩成年,取得其同意後,父親或爺爺替她訂婚爲可佳,免得她被嫁到她不願意的家庭。
衆學者主張:除父親,爺爺外的監護人不許替未成年的女人訂婚,若已訂婚,婚約無效。歐瑪,阿裏等聖門弟子和艾布哈尼法,奧咱爾等學者主張:凡監護人均可替未成年的女子訂婚,其婚約有效。待到她成年後,她有選擇權,因爲穆聖替未成年的哈木宰的女兒吾瑪麥訂了婚,到她成年時,給了她選擇權。當時穆聖以近親和監護人的身份爲她訂了婚,而非以聖人的身份。假若以聖人的身份爲她訂婚,那麽,到她成年時,她就沒有選擇權。真主說:(當真主及其使者判決一件事的時候,通道的男女對於他們的事,不宜有選擇……)(《古蘭經》三三:36)。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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