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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聘儀或緩付聘儀,預付一半或緩付一半,須以風俗習慣而定,但預付部分聘儀爲可佳。伊本·安巴斯的傳述:阿裏娶法圖麥時,穆聖說:“你先給她送件東西後人洞房。”他說,我一無所有。穆聖說:“你那件胡托米制的鎧甲呢?”他說,還在。於是阿裏把鎧甲送給了法圖麥。阿依舍的傳述:穆聖叫我告訴大家,女人得到聘儀前可以和男人同房。這段聖訓說明:送聘儀前可以跟女人同房。而伊本·安巴斯所傳的聖訓說明:先送聘儀後同床爲可佳。敖咱爾主張:同床前先送聘儀爲可佳。祖胡勒說:同房前,對女人給點現金或衣物爲聖行,穆斯林們都執行著這件聖行。
男人付訂婚時言明預付的聘儀前有權與女人同床,而她應該順從,不得拒絕。伊本·哈宰穆主張:無論訂婚時言明聘儀與否,或女人情願同床與否,男人付聘儀前,有權與女人同床。若男人言明瞭聘儀,無論他情願與否,須給女人補付所言明的聘儀,因爲與女人同床不一定取決於先付言明的聘儀,而他可以先同床,有能力後補付。若未言明聘儀,那麽,應給她補付一般女人所得的同等的聘儀,多少由雙方情願而定。艾布哈尼法主張:若訂婚時男人言明緩付聘儀,而女人同意時,他付聘儀前有權與她同床,無論她情願與否,因爲緩付聘儀無礙於與她同床。若男人訂婚時言明預付全部的聘儀,或部分聘儀,那麽,他付聘儀前,不許和她同床,她有權拒絕和他同床,直到他履行諾言。衆學者公決:女人得到聘儀前,有權拒絕和男人同床,有些學者主張:女人和男人訂婚後,已成爲合法夫妻,可以同床。對此任何穆斯林學者無異議。主張男人付聘儀前不許和女人同床的學者已對男女間的關係設置了障礙,這種主張沒有天經、聖訓的依據。但結合實際的、正確的主張是,男人與女人的同床權不能剝奪,男人有權與女人同床,無論她情願與否。女人有權得到聘儀,無論他情願與否,非向他索要不可。穆聖說;“對該給權利的人應給之。”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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