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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床後。真主說:(如果你們休一個妻室,而另娶一個妻室,即使你們已給過前妻一千兩黃金,你們也不要取回一絲毫。難道你們要加以誣衊和虧枉而把它取回嗎?你們怎能把它取回呢?你們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們與你們締結過一個堅實的盟約)(《古蘭經》四:20—21)。
2、同床前夫婦之一亡故時。
3、男女幽會後。艾布哈尼法主張:男女幽會後,男人要對女人交付被言明的聘儀。但以下情況不算爲幽會,例1:受教律的約束;男人封著主命齋或女人來月經的情況下相會;例2:男女之一有病難以同床。例3、受環境約束;如第三者在場。艾布哈尼法的依據是艾布敖發之子劄義德的傳述:四大哈裏發裁決,男女關門,垂下窗簾幽會,則須付聘儀。朱白爾之子納菲爾的傳述:聖門弟子們都主張,男女關門,垂簾幽會,則須付聘儀。因爲女人付出了貞操,應得聘儀,男人應付聘儀。
沙菲爾、馬立克等學者對此有不同的主張:同床後,須付全部聘儀。幽會後,須付一半聘儀。真主說:(在與她們交接之前,在爲她們決定聘儀之後,如果你們休了她們,那麽,應當以所定聘儀的半數贈與她們……)(《古蘭經》二:237)。經文的含義是:訂婚後,同床前男女離異,或只幽會未同床而離異時,女人應得聘儀的一半。舒萊海說:天經並未敍述關門、垂簾才算幽會,只要男人聲稱幽會未同床,則須付一半聘儀。
伊本·安巴斯主張:若男女結婚後離異時,男人聲稱未和她同過床,那麽,他須付一半聘儀。伊氏的另一主張:男人未和女人同床時,不付全部聘儀。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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