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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多次傳喚不到 變成通緝犯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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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0 00:53: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宜蘭縣一名美術老師孫男網拍的帳號被盜用, 被人家告詐欺,孫男搬家,法院寄發傳票孫男都沒有收到,多次未出庭孫男因而成為通緝犯,孫男等到警方通知到警局說明還被帶上手銬。孫男質疑警方明明有電話,卻等到成了通緝犯才通知,警方為了搶業績,竟然故意「製造通緝犯」?

法律教室: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在偵查中傳票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喚有口頭傳喚及書面傳喚。口頭傳喚,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與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經合法傳喚被告,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期間。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

法定通緝理由為被告逃亡或藏匿;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多次傳喚不到也是會被通緝的。

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有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當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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