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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盟誓不與妻子交接的論斷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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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4 18:13: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如果男人盟誓不接近妻子,而在四個月內與妻同了床,則盟誓已壞,他須交壞誓的罰贖。衆學者主張:如果四個月過後,他仍未和妻子同床,那麽,妻子有權要求丈夫同床,或休妻。

馬立克主張:如果丈夫拒絕妻子的要求,法官有權強制他休妻,以免妻子受到傷害。

沙菲爾,艾哈默德主張:法官無權強制他休妻。但有權監禁丈夫,迫使他主動休妻。

哈奈菲派主張:四個月過後,他仍未和妻子同床,則夫妻關係已結束。他沒有挽留權。因爲他無故不與妻子性交的行爲說明,他已放棄了挽留妻子的權利,未盡對妻子的義務,虐待了妻子。

馬立克主張:如果丈夫企圖傷害妻子不與她性交,即使未盟誓,也按盟誓不與妻子交接者對待。因爲他對妻子已構成了傷害。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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