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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和睦的基礎是互享權利,互盡義務。真主說:(她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 (《古蘭經》二:228)。
《古蘭經》對婦女的要求跟男人一樣,互盡義務,互享權利。伊斯蘭制定夫妻相處,分工合作的條例是適合於秉性的;男人主外工作、勞動、掙錢。妻子主內料理家務、撫育孩子、爲家庭創造舒適、安定的生活氣氛。各自按其能力盡職盡責,並非一方獨攬家庭的一切事務。只有這樣家庭內外的事務才會有條不紊。
穆聖對阿裏,法圖麥主持家務分工:—法圖麥主內料理家務,阿裏主外工作掙錢。阿裏的傳述:法圖麥來見穆聖,訴說因磨面雙手磨起了泡,她向穆聖要一個侍女。穆聖說:“我給你倆指引一件善功,比你倆要求的好,上床睡覺時念清淨詞三十三次,感贊詞三十三次,至大詞三十四次,這勝於你倆要一個侍仆。”艾布伯克爾的女兒艾斯瑪的傳述:我爲丈夫祖白爾料理所有的家務。他有匹馬,我給馬割草、喂料、飲水、縫製皮水桶,還爲他做飯。並從四公里多的地中,頭頂筐子撿棗核等飼料。
這兩段聖訓說明女人主內料理家務,男人主外提供生活費。法圖麥給穆聖訴說她操理家務的艱辛,穆聖未對阿裏說:你替法圖麥操理家務。穆聖看到艾斯瑪操勞家務的辛苦,而未作任何表示。聖門弟子們讓妻子操勞家務,不管她們情願與否。
伊本·蓋伊目主張:毋庸置疑,貴、賤、貧、富的女人都得侍奉丈夫。世界婦女的領袖法圖麥曾侍奉她的丈夫,操勞家務,並給穆聖訴說她很辛苦,而穆聖未作任何表示。
馬立克派的部分學者主張:女人的職責是料理家務。若女人是大家閨秀,她可以使喚傭人給她安排家務。若女人家境一般,則由自己料理家務及鋪床等。若女人的家境貧寒,則由自己料理家務,做飯、洗衣。若女人是農民或牧民,則由自己料理家務,幹農活。真主說:(她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古蘭經》二:228)。
從古到今,各地穆斯林在這方面的習俗是一樣的;聖宮們和聖門弟子的妻子們都把磨面、蒸饃、做飯、端飯、鋪床等家務作爲已任。我們未聽說過她們任何人拒絕承擔這些事務,也容不得她們拒絕。而且她們在侍奉丈夫、料理家務方面有所怠慢時會受到教訓。
假若這一切不屬她們的份內之事,聖門弟子們不會要求她們這樣做。這符合我們的主張,不同于馬立克、沙菲爾、艾布哈尼法的主張:女人侍奉丈夫不爲當然。結婚的目的只是同床享樂,並非侍奉丈夫,舍已爲人。以上聖訓說明的是侍奉丈夫,料理家務是女人的美德和善行。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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