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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依修正理由指出,因應經濟發展情勢,商標使用型態日新月異,故將商標使用作概括規定。但是,仍不得僅使用所註冊圖樣的一部分,此種情形仍構成改變使用或認為非使用其註冊之商標。商標之使用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故若只是將商標黏於商品,而僅置於倉庫,未對外公開販賣陳列,則仍不是使用商標。
此外,商標的使用還有二種情形,規定在商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實際使用之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有些商標之使用,會隨商品之外觀及大小而有變化,若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仍為註冊商標。
第二款規定:「於以出口為目的之商品或其有關之物件上,標示註冊商標者。」此種商標雖然國內消費者可能不認識,為免爭議,明列本款,使其亦屬註冊商標。
誰是商標權人?
依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故我國有關商標之申請採「註冊主義」,即註冊商標之申請人,於商標註冊公告當日起,該商標申請人即取得商標權,即為商標權人。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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