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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證?
公證制度,係指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證明當事人在公證人面前作成法律行為或證明公證人親自見聞某項私權事實。公證制度係由法院公證人(公證法修正後現在亦有民間公證人)以公務員身分,就人民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依其請求作成公證書。簡單來說,公證制度就是透過國家公權力,來幫助一般民眾保存證據,或保障私權預防糾紛。現代公證制度具有保全證據、預防糾紛及疏減訟源的功能。而公證人依其職務,就其聽取的陳述與所見的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所作成的文書稱為「公證文書」。經公證人做成之公證書具有實質之證據力。
例如房東張三與房客李四在公證人面前(即公證人當場以其聽取陳述與所見的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以紙筆書寫房屋租賃契約條款並簽名於其上,再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即為公證。或是房東張三與房客李四告知公證人出租之房屋地址及面積、租期長短、租金數額及押金金額等,公證人依據房東張三及房客李四之陳述作成公證書,亦屬公證。由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公證必須在公證人面前陳述或表現一定作為,讓公證人可以「親身體驗」,並依據其親身體驗的結果,依法做成紀錄,做成公證書。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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