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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危病人的休妻
天經、聖訓中沒有臨危病人休妻的律例,但有遺訓。敖弗之子阿布頓拉哈曼病危時,以完美的三次休了妻子,其妻名爲台麻多勒。因此,奧斯曼裁決:她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産。並說,我不願他負著逃避妻子繼承遺産的罪名而歸真,但我只想實踐聖行。阿布頓拉哈曼說,我休她不是爲了傷害她,也不是逃避她繼承遺産。這說明他沒有否認妻子的繼承權。
安法尼之子奧斯曼被圍困在家中時,休了妻子溫姆白尼奈,當奧斯曼以身殉難後,她來見阿裏,告訴了事情的經過,阿裏說:你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産,奧斯曼怎麽可以臨危時休妻呢?
衆法學家關於臨危病人休妻的問題有異議;哈奈菲派主張:若臨危的病人以不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而後去世時,妻子有權繼承其遺産。若守制期結束後,丈夫去世時,妻子無權繼承。死刑犯或受石刑的人休妻的律例跟臨危病人休妻的律例一樣。如果臨危的病人以完美的三次休了妻子,或把休妻權授權于妻子而說:“你自由選擇”,而她選擇了討休。然後妻子在守制期間,丈夫去世時,妻子可否繼承的問題應區別對待。這兩種形式的區別是:第一種形式的休妻是由臨危病人提出的,他休妻旨在逃避妻子繼承其遺産,而事與願違,實際上妻子有權繼承。因此,這種休妻被命名爲逃避妻子繼承遺産的休妻。
第二種形式的休妻中不存在逃避妻子繼承遺産的企圖,因爲病危者把休妻權授給了妻子,讓她自由選擇,而她選擇了討休。所以,她無權繼承丈夫的遺産。被圍困的人或出征作戰的人以不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時,其論斷跟第二種形式的休妻論斷一樣。艾哈默德主張:若臨危病人以不可挽回的方式休了妻子,妻子守制期結束後,尚未改嫁他人時,妻子有繼承權。
馬立克主張:無論妻子守制期結束與否,改嫁與否都有繼承權。
沙菲爾主張:沒有繼承權。
伊本•路世德說:上述法學家不同的焦點在於,馬立克派學者認爲須注重病危者休妻的緣故,若其緣故是爲了逃避妻子繼承遺産,那麽,妻子則有繼承權。
沙菲爾派的學者認爲,沒有必要注重臨危者休妻的緣故,只要丈夫與妻子離異,妻子就無繼承權。由此可知,如果休妻生效,則對妻子實施休妻後的律例,她無權繼承。如果妻子亡故,丈夫也無權繼承。如果休妻無效,婚姻關係仍存,故彼此可以繼承。
馬立克派對此主張駁斥說,難道教律中還有這樣的律例嗎?對一個人同時實施兩種律例;休妻生效的律例和休妻無效的律例。更何況斷定這種人的休妻生效或無效是很困難的。因爲奧斯曼和阿裏已經裁決:病危者被休的女人有繼承權。
至於哈奈菲派主張:若被休的女人在守制期內,丈夫亡故,那麽;她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産。因爲女人的守制說明夫妻關係尚存,正如可挽回的休妻一樣。至於艾哈默德主張;守制期結束後,妻子尚未改嫁他人,就有權繼承丈夫的遺産。倘若妻子改嫁了他人,則有權繼承後夫的財産,而一個女人豈能同時繼承兩個丈夫的財産呢?這也是衆學者的主張。
伊本•路世德說:妻子要求離婚或丈夫授權妻子自由選擇,而她選擇討休後,可否繼承丈夫遺産的問題,衆學者有異議:艾布哈尼法主張:這種女人沒有繼承權。
奧咱爾對這兩種問題有不同的兩種主張:若妻子要求離婚,則有繼承權。若妻子自由選擇討休,則無繼承權。
馬立克主張:無論妻子要求離婚或她自由選擇討休,都有權繼承如果女人亡故,男人無權繼承。如果男人亡故,女人有權繼承。但這種主張與法學原理大相徑庭。伊本•哈茲姆主張:病人的休妻與健康者的休妻一樣,休妻有效,彼此不能繼承。無論病人亡故與否,或對妻子一次三休或三次三休,或休的是未同床的女人,而守制期結束前或結束後夫妻一方亡故,或實施的是可挽回的休妻,而他未挽留,直至守制期結束後,
夫妻一方亡故。同樣,無論健康者休患病的妻子,或患病的丈夫休患病的妻子,或死刑犯的休妻,或休將要分娩的妻子,休妻有效,都不許彼此繼承。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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