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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授權和委託休妻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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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2 01:12: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授權和委託休妻

休妻是丈夫的權利,他有權自己休妻,也有權授權妻子自行離婚或委託他人休妻。無論丈夫授權和委託均不妨礙他行使休妻權。但字面派學者主張:不許丈夫授權妻子自行離婚,或委託他人休妻。伊本•哈茲姆說:誰授權妻子自行離婚,那麽,這種休妻無效。無論妻子自行離婚與否。因爲真主把休妻權只授予了男人,而非女人。

授權休妻的言詞有三種:

1、丈夫對妻子說:“你自由選擇。”2、“你的事由你做主。”3、“若你願意,自行離婚。”

1、“你自由選擇”:衆法學家主張:用這種言詞休妻生效。因爲教律已把它定爲休妻的言詞。真主說:(先知啊!你對你的衆妻說:‘如果你們欲得今世的生活與其裝飾,那末,你們來吧!我將以離儀饋贈你們,我任你們依禮而離去。如果你們欲得真主及其使者的喜悅,與後世的安宅,那末,真主確已爲你們中的行善者,預備了重大的報酬)(《古蘭經》三三:28—29)。

此段經文下降後,穆聖來見阿依舍說:“我藉真主使者的口舌敍述真主的命令,但你不可魯莽行事,應和你父母商議,徵求他們的意見。”阿依舍說:主的使者啊!這是怎麽回事?於是,穆聖給她誦讀了三三章28—29節經文。阿依舍說:主的使者啊!對於你,我有必要和父母商議嗎?而我只要真主和其使者,及後世的安宅,請你不要把我的話告訴其她聖宮。穆聖說:“只要那位聖宮問我,我就告訴她,因爲真主派我不是專橫待人,派我是爲了教導人,給人方便。”結果聖宮們的答復跟阿依舍的答復一樣,她們都選擇了真主及其使者,和後世的安宅。阿依舍的傳述:穆聖讓我們或去或留,自由聽便。後來,我們選擇了穆聖,他對我們毫無介意。一說:穆聖讓妻子們或去或留,自由聽便,而這不是休妻。這已說明,假若聖宮們選擇離婚,那麽,離婚生效。衆法學家對女人選擇離婚是否生效有異議,歐瑪、伊本•安巴斯、沙菲爾主張:如果女人選擇了離婚,那麽,算爲可挽回的一次休妻。阿裏、哈奈菲派主張:如果女人選擇了離婚,那麽,則算爲一次不可挽回的休妻。艾乃斯之子馬立克主張:如果女人選擇了離婚,那麽,一次三休按三次對待。如果選擇了丈夫,那麽,一次三休按一次對待。

哈奈菲派主張:若丈夫對妻子說“你自由選擇吧!”妻子說“我選擇了離婚。”這樣離婚生效。若丈夫對妻子說“你選擇吧!”妻子說“我選擇了。”而未說“我選擇了離婚。”那麽,離婚無效。

2、“你的事由你做主”:歐瑪、沙菲爾、艾哈默德等學者主張:如果丈夫對妻子說“你的事由你做主。”然後,妻子自行離婚,那麽,一次三休按一次對待。

一人來見伊本•麥賽吳德說:我和妻子間發生了人們常發生的口角,妻子說,若你的休妻權由我掌握,那麽,你知道我會怎樣辦?丈夫說“我的休妻權由你做主。”妻子說“你是被休的。”連說三次。伊氏說:我認爲她的一次三休按一次對待,只要她仍然守制,你宜當挽留她。我要去見穆民的官長歐瑪,然後,見了歐瑪,給他告訴了此事,歐瑪說:真主對男人們給予了休妻權,而他們把這個權利交給了理智欠缺的女人,你怎樣處理了?伊氏說:我認爲她的一次三休按一次對待,男人宜當挽留她。歐瑪說:我也有同樣的裁決,假若你沒按這樣裁決,那麽,你的裁決是不正確的。

哈奈菲派主張:這算作爲一次不可挽回的休妻。一次三休按三次對待,是因爲丈夫授權妻子自行離婚,這意味著他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若女人選擇了離婚,丈夫對她的保護權已消失,離婚有效,如果在守制期內丈夫挽留了她,那麽,授權無效。

授權休妻中要論夫妻哪一方的立意

沙菲爾主張:授權休妻中要論丈夫的立意,若他立意一次三休爲一次,就算一次。若他立意一次三休爲三次,那麽,就算三次。他有權不讓妻子知道立意的次數。

部分學者主張:授權休妻中要論妻子的立意,妻子立意爲幾次,就算幾次,因爲在授權休妻中妻子和丈夫一樣能得到三次離婚權。如果妻子自行離婚認爲一次三休爲三次,而丈夫說:我認爲一次三休只是一次,那麽,丈夫的話不足爲論,應按妻子所言裁決。這是伊本•歐瑪,伊本•安巴斯等人的主張。

歐瑪和伊本•麥賽吳德主張:一次三休只按一次對待。

丈夫授權妻子的第二種言詞是否受地方或時間的限制

伊本•固達麥說:丈夫何時授權妻子自行離婚,妻子就何時擁有離婚權,不受地方的限制。這也是阿裏,艾布掃勒等學者的主張。

馬立克,沙菲爾,哈奈菲派主張:授權休妻受地方的限制,丈夫一離開授權之地,妻子就無權離婚,因爲丈夫給她的選擇權只限於授權之地。阿裏的主張:丈夫授權妻子自行離婚時,權利就歸妻子所有,直到她棄權。

丈夫可否收回授權

穆紮黑德、阿塔依等學者主張:如果丈夫收回授給妻子的離婚權,或丈夫說,我廢除了授給你的離婚權。象這種收回無效。

馬立克、哈奈菲派主張:不准丈夫收回授權,因爲他給妻子給了離婚權,所以,無權收回。若丈夫授權後與妻子同了床,那麽,這等於他已收回了授權,因爲授權休妻是一種委託,而他與妻同床的行爲使委託無效。若妻子棄權,授權無效。

3、“若你願意自行離婚”:哈奈菲派主張:丈夫未立意或立意一次休妻而對妻子說“你自行離婚吧。”妻子說“我自行離婚了。”那麽,這算爲一次可挽回的離婚。若妻子自行離了三次,丈夫也有同樣的意圖時,三次休妻有效。若丈夫對妻子說“你自行離婚。”妻子說“我已決定自行離婚,”則離婚有效。若妻子說“我自由選擇,”則離婚無效。如果丈夫對她說:“你隨時可以自行離婚。”那麽,妻子在丈夫授權之地和其他地方有權自行離婚。若丈夫授權他人說“你休掉我的妻子吧!”那人有權在授權之地或其他地方休她。假若丈夫對他人說“你隨意休掉我的妻子。”那人只能在授權之地休她。

委託休妻

若丈夫把休妻權委託給他人說:“我把休妻權委託給你,”或說:“我讓你任意休掉我的妻子,”或說:“你休掉我的妻子。”那麽,這種委託有效,無論在委託之地或其他地方。因爲委託休妻的論斷跟授權休妻的論斷一樣,沙菲爾也持此主張。

艾布哈尼法的弟子們主張:委託象授權一樣,只能在委託之地生效。

罕伯裏派主張;委託休妻是籠統的,象委託買賣一樣,不受時間的限制。如果委託後,只要委託者沒有解除委託,或未與妻子性交,那麽,受委託者有權休掉委託者的妻子。可以一次三休或三次三休,但休妻權只能委託給理智健全的、能勝任的人。若委託給兒童,精神失常者,那麽,委託無效。若已委託給兒童,精神失常者,並實施了休妻,那麽,休妻無效。

哈奈菲派主張:可以把休妻權委託給兒童、精神失常者。

授權的狹義和廣義

丈夫授權妻子說:“你的事由你做主,”或說“你自由選擇吧!”是籠統的授權,未局限具體的時間和地點,所以,妻子只能在授權之地,當場自行離婚或在得知授權的地方實施自行離婚。如果妻子被授權後,在授權之地或得知授權的地方,她當場沒有自行離婚,那麽過後,她沒有這種權力,因爲籠統的委託關係著授權的地方,失去機會,授權無效。根據上述狹義的論述,授權一定要受地點的限制,事實上,男女訂婚時,已産生了授權,而讓授權者到訂婚原地,授權妻子自行離婚是不可思議的,由此可知,丈夫授權妻子離婚時說:“你的事由你做主”或說:“你自由選擇”的含義是廣義的。

埃及部分地區的宗教法院頒佈的法令是:隨訂婚産生的授權和籠統言詞的授權都不能以授權之地受限制,妻子有權隨意自行離婚,否則,授權毫無作用。如丈夫對妻子說“你隨時自由選擇,”或說“你的事由你做主。”象這類籠統的言詞是廣義的,女人有權隨時自行離婚。因爲丈夫籠統的授權妻子自行離婚,所以,妻子有權隨時使用這種權力。如丈夫對妻子說“你的事由你做主,”限期爲一年,象這種授權以規定的時間爲限,妻子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自行離婚,過期無效。

訂婚時和訂婚後的授權

哈奈菲派主張:訂婚時或訂婚後,丈夫可以授權妻子自行離婚,但訂婚時由妻子首先提出授權爲條件。如妻子對丈夫說:“我可以嫁給你,但條件是我的事由我作主,我可以隨意自行離婚。”丈夫說:“我同意,”以此結成婚約,妻子有權隨時自行離婚,因爲丈夫同意妻子提出的條件先關係著訂婚,後關係著授權。如果訂婚時由丈夫提出了授權。如丈夫對妻子說“我和你結婚的條件是我授權你的事由你作主,你可以隨時自行離婚。”妻子說“我同意。”以此結成婚約,授權無效,妻子無權自行離婚。這兩種形式的區別是:第一種形式是:訂婚後,丈夫同意妻子提出的條件。所以,丈夫先答應了妻子的條件訂了婚,後授權妻子自行離婚。

第二種形式是:訂婚前,丈夫授權妻子自行離婚,因爲求婚時由丈夫提出了授權,未經女人的同意。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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