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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休的言詞
衆法學家主張:討休時必須使用討休的言詞或與討休有關的言詞,或能表達討休之義的言詞。如妻子對丈夫說:“我和你脫離關係,”或說:“我向你贖取自由。”若沒有使用討休的言詞,或與討休有關的言詞,如討休時妻子未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丈夫對妻子說: “你交出若干數額的錢,我就休你。”如果妻子同意,那麽,這不算爲討休,而算爲休妻。
伊本•蓋伊目、伊本•泰米葉解釋上述主張說:如果契約和婚約中注重的是目的和實質,而不注重言詞,那麽,妻子討休時,無論用討休言詞與否,均能解除婚約,討休有效。如果契約和婚約中注重的是言詞,而不注重目的和實質,那麽,討休時,未用討休的言詞,而用了休妻的言詞,則只能算爲休妻,不算爲討休。其實根據法學原理,契約和婚約中必須注重目的和實質,而不注重言詞和形式。以下聖訓說明了這一點,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命令蓋斯之子撒比特休掉討休的妻子,同時,命令他的妻子以一次月經期守制,這已說明婚約已解除,討休有效,即使用了休妻的言詞。再說討休意味著贖身,二者的律例是不能分隔的,而是互爲聯繫的。人共皆知,贖身不受言詞的限制,教律也未制定具體的言詞,而帶有贖身之意的討休是有局限性的,不能與休妻相提並論,因爲休妻分爲可挽回的休妻和不可挽回的休妻,並要以三次月經期守制。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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