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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誣告罪他人犯罪能否減刑?
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犯第168條至第171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及最高法院台上字第一一七○號判例意旨:「原為誣告之人就其所告事實於案件中裁判確定其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自白,其在法律上之效果即已發生,縱嗣候對於該項自白有所翻異,仍應依該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職司審判者祇能於減輕或免除之範圍內予以裁量,並不得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於弗用。」因此,雖然構成誣告行為,但若仍於該案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即行自白犯罪,承認誣告犯行,則依前述刑法之規定,法院即必須減輕或免除其刑,縱然行為人事後對於自白有所翻異,但對於已為之自白並不生影響,仍可享受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優待。
來源: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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