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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資訊] 職場新聞 -「特別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事業單位應依法核給。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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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9 23:55:4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勞委會重申,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事業單位即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舉例而言,勞工於100年4月1日到職,101年4月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1年4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近來多有勞工反映事業單位「未依年資足額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年度中離職短給休假日數」及「請休特別休假者扣發全勤獎金」之情事。為確實落實法制, 勞委會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委會強調,「特別休假」旨在使勞工於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藉由「特別休假」之安排,獲得休閒活動機會,藉以舒解身心壓力並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工作效能。事業單位不應任意苛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規定者,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對於申訴人之身分亦將予保密處理。另外,為增進勞雇雙方對勞動基準法之瞭解,勞委會於今(101)年5月至9月間特於各縣、市舉辦「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並以一般權益、工資、工時及例(休)假等相關規定與實務為宣導重點。勞工或事業單位可就近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洽詢,以進一步瞭解宣導會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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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29 23:56:55 |只看該作者
小弟最近到一家小工廠上班做一個月
發現沒有特別假的問題
我記得明明勞基法有規定要給
但是我有跟老闆反應過了
他說他們的規定是沒有
就這樣讓我想換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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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0 19:48:32 |只看該作者
我認為勞委會規定的根本都是狗屎........
因為有太多公司根本不屌勞委會的規定
例如:沒特休或是請婚喪喜慶(特休)還要扣全勤的,試問這些勞委會都不知道嗎?
當然~~勞委會怎可能知道呢?因為員工根本不敢去申訴啊!
畢竟一申訴工作保證沒了,就算工作還有老闆不會百般刁難嗎?
只能說這些單位都不食人間煙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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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13:53:55 |只看該作者
因為工作忙碌,以前特休沒有修完的可以折抵加班費發放

幾年前修改成沒有休完,一律歸零計算沒有加班費...........>_<................

今年嘗試看看能不能夠休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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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22:27:05 |只看該作者
我們小小公司~沒有特休這種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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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8 23:52:37 |只看該作者
我們公司只有兩個人~沒有特休更不能申訴因為不是他就是我~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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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25 22:56:21 |只看該作者
勞委會都快變成資委會了
遇到勞資爭議事件,就打太極~~背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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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2 19:25:08 |只看該作者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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