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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31 00:40: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守制的女人可否得到生活費

衆法學家公決: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有權享有丈夫提供的生活費和住所。但他們對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是否享有生活費和住所方面有異議。

艾布哈尼法主張: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象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一樣,有權享有丈夫提供的生活費和住所,因爲她有責任在丈夫家中守制,這也是她應享的權利,也有權享受守制期間的生活費,而守制期間的生活費自休妻之日起由丈夫負責,若丈夫不提供則成爲他應負的債務,所以,無須取決於兩廂情願和法官的裁決。這種債務須由丈夫償還,或妻子豁免而後已。

艾哈默德主張: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無權享有丈夫提供的生活費和住所。蓋斯的女兒法圖麥的傳述:我的丈夫不可挽回的休了我,穆聖對我說:“你不能享有丈夫提供的生活費。”

沙菲爾,馬立克主張: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有權享有丈夫提供的住所,無權享有生活費,但她有孕時則不然。因爲阿依舍、伊本•穆散依布否認了蓋斯的女兒法圖麥傳述的聖訓。馬立克說:我聽伊本•什哈布說:不可挽回的被休的女人在守制期間不許離開丈夫的家,直到守制期滿,同時,她也無權享有丈夫提供的生活費,但她有孕時,丈夫須給她提供生活費,直到分娩爲止。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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