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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育費
撫育費跟哺乳費一樣。只要撫育者仍爲妻子或在守制期內,那麽,不允許她得到撫育費,因爲她已得到了生活費。
真主說:(做母親的,應當替欲哺滿乳期的人,哺乳自己的嬰兒兩周歲。做父親的,應當照例供給她們的衣食。每個人只依他的能力而受責成……)(《古蘭經》二:233)。
但守制期結束後,女人方可象得到哺乳費一樣得到撫養費,真主說:(如果她們有孕,你們就應當供給她們,直到她們分娩。如果她們爲你們哺乳,你們應當報酬她們,並且應當依正義而相商。如果你們的意見不和,就讓別的婦人爲他哺乳)(《古蘭經》六五:6)。
如果讓別的女人撫育,那麽,她自撫育之日起可得到與哺乳費一樣的撫育費,而孩子的父親要承擔哺乳費和撫育費,如果孩子的母親沒有自己的住所,那麽,則由父親提供住所或住宿費。如果孩子的母親需要雇人服侍,而其父親富裕,那麽,由父親提供雇傭費或另找人服侍她。
上述撫育費對孩子父親來說似賬債,他必須償還或撫育者豁免。但這與孩子的衣、食、住、行、醫療費等基本費用是兩會事,不能混爲一談。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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