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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 01:00: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撫育期結束後孩子有選擇權

男孩年滿七歲,或到懂事的年齡,撫育期已結束。父母經商議後,可以讓孩子留在他倆的任何一方。如果兩人意見分歧,爭執不休,那麽,讓孩子自由選擇。他選擇誰,就歸誰。艾布胡勒的傳述:一女人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我的孩子可以從較遠的艾布阿乃布井中給我運水,我已享到了他的利處,而我的丈夫已休了我,想要帶走我的孩子,於是穆聖叫來孩子的父母對孩子說:這是你的父親,這是你的母親。你愛跟誰,就抓住誰的手,結果孩子抓住了母親的手,母親帶他回了家。

聖門弟子中的歐瑪、阿裏及沙菲爾、罕伯裏派對類似問題,按此聖訓裁決,如果孩子選擇了父母或沒選擇任何一人,那麽,就讓父母拈鬮。

艾布哈尼法主張:父親最應得到孩子,孩子的選擇無效。因爲孩子沒有主見,不知道跟誰好,也許他會選擇跟他一塊玩的小朋友。如果孩子選擇除父親外的人,那麽,他就得不到良好的教育,而會隨心所欲的去幹壞事。

馬立克主張:母親最有資格撫育男孩,直到他成年,才有權選擇。

母親有資格撫育女孩,直到結婚年齡,她才有選擇權。沙菲爾主張:小女孩跟小男孩一樣,也有權選擇。艾布哈尼法主張:母親最應得到小女孩,直到她結婚或成年,才有權選擇。

罕伯裏派主張:女孩九歲前母親最有資格撫育她。女孩滿九歲後無權選擇,應由父親撫養她。之所以規定父母一方有撫育孩子的優先權和讓孩子在父母之間選擇等,這並不是絕對的條件。可是,撫育孩子要論是否有能力保護孩子,關心孩子。實事上性格惡劣不能盡職盡責的母親不能優先于性格善良、正直的父親。如果父親對孩子不盡職盡責或無能盡職盡責或不願撫育,而母親能盡職盡責或願意撫育,那麽,母親最有資格撫育孩子。

伊本,蓋伊目說;如果孩子選擇了父母的一方或父母中的一方拈到了鬮,同時還要看孩子跟著誰有益,跟著誰有益,誰就有資格撫育。如果母親比父親更能保護孩子、疼愛孩子,那麽,她就有資格撫育孩子,再不必讓他倆拈鬮或讓孩子選擇。因爲孩子幼稚,只愛貪玩、遊戲。象這種情況下,若孩子選擇了除母親外的人時,其選擇是無效的。穆聖說:“孩子到七歲,你們命令他們禮拜,到十歲,你們強制他們禮拜,並和他們分床而寢。”真主說:(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爲自身和家屬而預防那以人和石爲燃料的火刑……)(《古蘭經》六六:6)。

哈桑說:你們應給孩子教授知識和教法,教導禮儀。

如果孩子的母親是有職業的,她把孩子帶到她工作的單位,給他教授古蘭經,而孩子貪玩不學,且孩子的父親也能盡其母親所盡的類似的職責,那麽,母親最有資格撫育孩子,無須拈鬮或讓孩子選擇。如果孩子的父親比其母親更能盡職盡責,那麽,他便有資格撫育孩子。父母兩人中誰既能爲孩子盡職盡責,又能履行真主和使者的命令,那麽,誰就有資格撫育孩子。

伊本•泰米葉說:有一夫婦在法官面前爭奪孩子,法官讓孩子選擇,結果他選擇了父親。其母親對法官說:請你問他,爲什麽他選擇父親。法官問了他。他說:我父親能讓我與同伴們玩耍,而我母親每天讓我學習,我不懂,老師便打我。法官聽罷,把孩子判給了母親,並說:你最有資格撫育他。如果父母之一不教育孩子,不履行真主給他規定的義務,那麽,他便是違抗主命者,無權監護孩子,因爲他未履行監護的義務。象這種人,他要麽放棄監護權,讓能履行監護義務的人去監護孩子,要麽他和能履行監護義務的人共同教育孩子,盡最大的努力去服從真主和使者的命令,以便達到教育孩子的目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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