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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5 18:02: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交易商品必備的條件

商品必備的條件是:一、本質潔淨的商品;二、能使用的商品;三、有擁有權的商品;四、能確定交付的商品;五、商品是明碼標價的;六、能拿到手的商品。

一、本質潔淨的商品

紮比爾的傳述:我聽穆聖說:“真主禁止出售酒類,自死物,豬肉和偶像。”有人問:主的使者啊!用自死物的脂肪塗船、漆皮、點燈時你以爲如何?穆聖說:“均爲非法。”對此衆學者有異議:有的學者主張:可以用自死物的脂肪漆皮、點燈,但不許買賣,也不能食用或用在人身上。

伊本·蓋伊目說:穆聖所說的“非法”之詞我們有兩種解釋:l、這種行爲爲非法。2、買賣爲非法。這兩種解釋說明了聖訓中內含的詢問;可以用自死物的脂肪嗎?或可以買賣自死物的脂肪嗎?而我們側重的看法是,聖訓原文中穆聖首先未告訴門弟子們禁止使用,直到他們給穆聖提述他們需要使用時,穆聖只告訴他們禁止買賣,而他們告訴穆聖,他們爲了使用必須買賣。穆聖沒有允許他們買賣,也沒禁止他們使用,其實不允許買賣而允許使用是兩回事情。所以,穆聖緊接著說了:“願真主誅滅猶太人,真主禁止他們使用自死物的脂肪,而他們榨其油而賣之,並食用其價。”

禁止賣酒類、自死物、豬肉的道理是,衆學者主張:這些東西都是污穢物。哈奈菲派和字面派學者主張:凡是教律允許使用的都可以買賣。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買賣動物的糞給田園施肥,或做燃料。同樣,凡允許買賣的污穢物,可以用此來點燈,塗船,或用做染料,但不許食飲。有人請教伊本·歐瑪,老鼠掉在油中怎麽辦?他說:你們可以用此油點燈、漆皮。穆聖路過看到美姆奈的天課羊死後被扔掉時,穆聖說:“爲何你們不剝下它的皮,熟制後用之呢?”他們說:主的使者啊!它是死羊。穆聖說:“禁止的只是吃。”根據此段聖訓可以用其皮,但不許食其肉。允許使用的東西只要賣的目的純正,則可以賣之。

二、能使用的商品

不允許買賣昆蟲、蛇、老鼠。如果這些東西能利用時,可以買賣。可以買賣貓、蜜蜂、豹子、獅子和能捕獵的動物或能用其皮的動物。可以買賣大象做爲搬運工具,也可以買賣鸚鵡、孔雀及有觀賞價值的鳥類,即使其肉不可食的鳥類,因爲聽鳥語以飽耳福,觀鳥羽以飽眼福爲認可。

不允許買賣狗是因爲穆聖曾禁止賣狗,但被馴服的獵狗,看家狗和看護莊稼的狗除外。這也是艾布哈尼法的主張。阿塔依、奈哈爾主張:不許買賣狗,因爲穆聖禁止使用狗價。但獵狗例外。

傷害狗者是否照價賠償的問題,邵卡尼說:禁止賣狗的學者主張:不必賠償。允許買賣狗的學者主張:必須賠償。

馬立克主張:不允許賣狗,買賣狗爲可憎。若狗被損傷,肇事者必須賠償。

艾布哈尼法主張:允許賣狗,若狗被損傷,則照價賠償。

買賣樂器

某些特殊的場合可以唱正當的,悅耳的,有利的,不違背教律的歌曲。因此,也可以買賣樂器,因爲它是有價值的商品。

合法的歌曲是:

1、母親爲孩子唱的搖籃曲;

2、工人在工作期間爲減輕疲勞,唱的歌曲;

3、爲表示高興,唱的助興曲;

4、爲了歡度節日,唱的慶祝曲;

5、助戰曲。

可以唱振奮精神,導人行善的歌曲。歌曲象語言一樣,只要內容健康則爲合法,內容不健康則爲非法。歌曲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唱歌的目的不正,越出合法的範圍時,則爲非法。如唱挑逗性欲的,或誘人犯罪的,或煽動人作惡的,或阻礙人行善的歌曲。阿依舍的傳述:我的父親艾布白克爾來到我跟前時,有兩個少女正在唱著歌,打著鼓,穆聖在一旁蒙衣而睡,父親呵斥那兩個少女,穆聖揭開衣服說:“艾布白克爾啊!你讓她倆唱吧,今天是我們的節日。”

《鐵米濟聖訓集》中有:穆聖爲一次戰役出征打仗,當他歸來時,一位黑婢女來見穆聖說:主的使者啊!我曾許願,如果真主使你平安歸來,我爲你打鼓唱歌來祝賀。穆聖說:“如果你已許願,你就打鼓唱歌吧!”於是,她打鼓唱歌。許多聖門弟子和再傳弟子都曾聽過歌曲,都認爲唱歌曲無妨。

三、有擁有權的商品

它是對商品具有交易權,或得到貨主的許可,而有交易權的商品。如果未經貨主的許可而交易,這種交易則爲越權交易。

越權交易

所謂越權交易是未取得物主同意的交易。如丈夫未取得妻子的同意賣掉她的東西,或給她購買東西。又如一人在物主不在,而且未取得他的同意的情況下賣掉了他的東西,或給他買了東西。越權交易的合同有效。但實施時,必須取得物主或其監護人的同意;若同意,則有效,否則無效。吳勒卟的傳述:穆聖給我一枚金幣,派我去爲他買一隻羊,結果,我用一枚金幣買了兩隻羊,我又把一隻羊用一枚金幣賣掉,而後,我給穆聖帶來了一枚金幣和一隻羊。穆聖對我說:“願真主在你的生意中給予吉祥。”黑咱姆之子哈克姆的傳述:穆聖派我去用一枚金幣給他買一隻宰牲羊,然後,我給穆聖買了一隻宰牲羊。我又用兩枚金幣賣了,然後,又用一枚金幣買了一隻羊,最後,我帶著一隻羊,一枚金幣來見穆聖,穆聖對我說:“願真主在你的買賣中給予吉祥。”

第一段聖訓中吳勒外未經當事人穆聖的許可買了羊,又賣了,他回來見穆聖給他告訴了經過,穆聖默認,並爲他祝福。這說明了他的這種做法是正確的。同樣,也說明一人未經物主的許可,可以由他買賣。之所以要取得當事人的同意是,以免他的擅自交易而帶來傷害。

第二段聖訓說明了哈克姆買羊後,又賣掉了,其實這只羊已成了穆聖的財産,然後,未取得穆聖的許可又買了一隻羊。穆聖默認了他的這種做法,吩咐他把帶來的這只羊作爲宰牲物,並爲他的買賣祝福。這說明他的做法是正確的,假若不是正確的,穆聖必定不贊同,會讓他退貨。

四、能確定交付的商品

被交易的東西是從教律或客觀上能確定交付的,而客觀上不能交付的東西,交易無效。如買賣河中的魚。伊本·麥賽吳德說:你們不要賣河中的魚,因它是一種詐術。又如買賣海底打撈的東西;潛海打撈爲生者對顧主說:我這次潛水打撈的東西以若干價賣給你,或買賣牲畜肚中的羔,或買賣習慣上不歸巢的或歸巢的飛禽,但蜜蜂例外。這也是衆學者的主張,因爲穆聖曾禁止出售不在身邊的東西。哈奈菲派主張:除蜜蜂外,所有能歸巢的飛禽可以交易,因爲可以抓獲它,能確定交付。同樣,不許買賣馬、駱駝、山羊等牲畜睾丸裏的精液。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禁止買賣牲畜的精液。因爲它是無法確定,無法估價,難能知道,難能確定交付的。衆學者主張:禁止出售牲畜睾丸裏的精液和收取配種費。但事前未協定,過後給點好處無妨。有的學者主張:可以定期出租配種的公畜。這也是沙菲爾派、馬立克、罕伯裏派的主張。

不許買賣牲畜乳房中未擠的奶,因爲這是欺詐蒙人的行爲。邵卡尼主張:奶可以論斤交易。比如賣奶人說:我給你出售我的一公斤牛奶。之所以論公斤交易是爲了避免欺騙,蒙人。但需要的情況下,可以買賣乳媽的奶。不允許買賣牲畜身上未剪的毛,因爲難能當時交付,又因爲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混淆不清。伊本·安巴斯的傳述:穆聖禁止賣青棗,直到能食則可,或賣牲畜身上未剪的毛,或賣牲畜乳房中未擠的奶,或賣牲畜奶中未提煉的奶油。

教律禁止用難能確定交付的東西做交易,如抵押品或公共財物。不允許母畜和羔分開交易,因爲穆聖禁止傷害牲畜。但部分學者主張:可以分開出售母畜和羔,因爲母畜和羔可以分開宰殺。

可否出售債務

衆學者主張:債權者可以把被欠的東西用現金再次出售給債務人。出售債務的另一種形式是,把拖欠的東西再次出售給債務人。如一人向另一人賒購了一件東西,約定定期付款,到期後他找不到償債的錢財,於是對被賒購者說:你把這件東西賒欠給我,到期後我會加倍付款。此種做法爲非法。

哈奈菲派、罕伯裏派主張:債權者不許把被欠的財物出售給非債務人,因爲他當時難能交出實物。即使他與債務人協定了交貨,也是無效的。又因爲這種協定是荒謬的,交易是無效的。

五、商品是明碼標價的

如果商品不是明碼標價的,或貨不詳,價不明,則交易無效,因爲其中有欺詐行爲。瞭解貨物須以眼見爲實,即使不知數量。正如論堆的交易一看則成交。但對交易的雙方來說,必須瞭解貨物的數量和質量,這樣才能知道價格。至於交易眼不見的、現場不在的商品,或看不清楚的,或難能看到的商品,或論堆的商品,下面將一一詳述:

① 出售現場不在的商品

允許出售現場不在的商品,但必須對顧主說明商品的質量;如果商品質量與貨主的說明相符,則交易有效。若不相符,顧主則有權成交或不成交。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都有否決權。伊本·歐瑪的傳述:我給穆民的長官奧斯曼出售某山谷中的東西,他給了我他的在海白爾的那份財産。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誰未見貨交易,見貨後有自由權。”

② 可否出售難能看到的商品或一看會造成損失的商品

可以出售看不到的商品,但要按本地的風俗習慣講明商品的質量。如被包裝的食品、瓶裝藥物,罐內的氧氣,桶中的汽油,罐中的液化汽等,使用時方能開口,使用前打開時有損失或不能打開的商品。

可以出售田園裏長在地下看不到的蔬菜,如胡蘿蔔、大頭萊、洋芋、芋頭、大蔥等,因爲這類東西不能象其他商品一樣一次性交貨出售,同時菜農難能一次性交貨出售,也不可能一顆一顆的出售,只能按慣例酌情交易,否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同樣,其他長在地下看不到果實的農作物也可以酌情交易。若被售的看不到的商品出現較大的差異,而給顧主造成損失時,那麽,他有要貨或不要貨的自由權。如一人買了雞蛋後,發現蛋已變質時,他有權要貨或退貨。

③ 論堆交易

所謂論堆交易就是不稱不量,不知道詳細數量的交易。這種交易方式在穆聖時代廣爲人知,也就是交易雙方見貨後爹估計交易,而不知商品的詳細數量。估計時須通過有經驗的,很少失誤的行家來估計。即使估計中存在些微的誤差,但按習慣可以通融。伊本·歐瑪說:穆聖時代,我們在市場的一處論堆收購食品,而在市場的另一處出售。後來穆聖禁止我們原地出售,運到別處去出售則可。由此可知穆聖默認了論堆交易,禁止了原地論堆收購,就地交易。伊本·固達麥主張:糧食可以論堆交易,對此任何學者無異議。

六、能拿到手的商品

被出售的商品必須到手,即使作爲補償所得到的東西。可以出售到手前、後所分的遺産,遺囑物,寄放在他人跟前的東西及正在交易還未成交的東西。如果購買者拿到商品後,可以出售,或贈送,或合理的任意支配。如果購買者尚未拿到商品,那麽,可以合理的任意支配,但不許出售。除不能出售外,購買者可以任意支配的道理是,因爲他通過購買得到了商品的擁有權,故有資格隨意實施自己的權利。伊本·歐瑪說:聖訓規定交易雙方成交後、商品則歸顧主。購買者拿到商品前不許出售商品的原因是,也許商品到他的手之前已損失,如果這樣成交,則成爲騙人的交易,騙人的交易是無效的。無論交易的商品是不動産的,或動産的,或能稱能量的,或論堆的。黑咱姆之子哈克姆請教穆聖說:主的使者啊!我是位商人,購到商品後,怎樣出售爲合法?怎樣出售爲非法?穆聖說:“你購買商品後,拿到之前不得出售。”《布哈裏、穆斯林聖訓實錄》中有:穆聖時代論堆交易食物,購買者拿到家之前原地出售則遭鞭打。但拿到商品前,出售商品時講好以某種貨幣成交,而收款時可以收另一種貨幣。伊本·歐瑪請教穆聖,講好用金幣出售駱駝,收款時可以收銀幣嗎?穆聖允許之。

① 收貨的具體方法

收不動産的方法是,出售者把産權移交給購買者,讓他任意去使用。如耕種、植樹乘涼、住家、或做爲果園等。

收能運走的食品、衣服、動物等商品的方法是:

l、能稱、能量、能數的商品,收貨時須得稱、量、點數。

穆聖對安法尼之子奧斯曼說:“如果商品能量時,你應量。”這就證明能量的則量,能稱的則稱,因爲稱、量是測定商品數量的標準,所以,凡能稱的、能量的食品或非食品,收貨時須得稱、量。

2、不能稱、不能量而論堆交易的商品,須得從原地運走。

伊本·歐瑪的傳述:我們原來向商隊不稱不量的論堆購買食品(就地出售)。後來,穆聖禁止就地出售,直到運走商品則可。這並不專指食品,而包括非食品類的棉花、亞麻布等,只要是論堆購買的商品不得就地出售。

3、除上述兩種外的商品按習慣收售。

除上述兩種外的,沒有經訓證明的,可按習慣和交易的常規收受。因此,有經訓證據的,應按經訓證據執行;沒有經調證據的,可按習慣去做。

② 不許出售未到手的商品的道理

如果購買者拿到商品之前,商品仍由出售者保管,那麽,一旦損失,按理應由出售者負責。購買者不負任何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購買者已出售了貨物而獲利,那麽,便獲得了不負虧損責任的商品利潤,也可以說他未擔風險。可是穆聖禁止了不但風險而獲利的買賣。這種人的情形是他把錢付給了出售者後,爲了達到賺錢的目的,未收到貨,而以更多的錢又轉售了貨物,致使貨物締訂了兩個商約。伊本·安巴斯精通這類問題,所以,有人請教他:爲什麽不能出售未收到的貨物?他說:這好似購買者以錢賺了錢,而購買的食品未到手仍在出售者之手。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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