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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證貨物缺陷的交易
出售貨物者聲明不保證商品的缺陷,出售了商品,購買者發現商品有缺陷時,交易前後均有自由權。成交前更不能剝奪購買者的自由權。若出售者言明瞭貨物的缺陷,或購買者交易後,聲稱出售者不要擔保時,出售者不負責任。
伊本•歐瑪給撒比特之子宰德出售了一個奴隸,議價爲八百枚銀幣,事先說明奴隸無任何缺陷,但宰德買後,發現奴隸有缺陷,想把奴隸退給伊本•歐瑪,伊氏沒有接受。於是他倆上訴到奧斯曼,奧氏對伊氏說:你發誓!你不知道這個缺陷,伊氏沒發誓,奧氏判決應把奴隸退給伊氏,後來,伊氏用一千個銀幣售掉了奴隸。伊本•蓋伊目說:罕伯裏派學者決議,這種交易有效。交易時提出貨物無任何缺陷的條件爲認可。奧斯曼、宰德主張:如果出售者知道貨物有缺陷,無論保證貨物有缺陷與否都是無作用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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