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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經營果木的教律依據
根據聖訓可以雇人經營果木。衆法學家公決:必要時雇人經營果木爲認可。
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曾雇海白爾人經營海白爾的農場和果園,收成的一半分給佃農。《布哈裏聖訓實錄》中有:輔士們對穆聖說:你讓遷士兄弟們同我們共分我們的棗林,穆聖說:“不行。”他們說:讓他們與我們同勞同酬,同工同分行嗎?穆聖說:“行。”遷士們說:我們贊成,我們服從。此段聖訓的含義是:輔士們想讓遷士們同他們一起共分棗林,爲此他們請教穆聖,穆聖拒絕未分,而後他們又請教穆聖,他們和遷士們同勞同酬;各得一半時,穆聖就答應了他們。阿裏、伊本•麥賽吳德、艾布優素福等學者主張:可以出租土地,雇人經營果木,給佃農一份果實或莊稼。並主張:允許同時締訂出租土地,雇人經營果木的雙重合同。讓佃農同時經營棗樹,種植莊稼。同樣,也允許單獨締結出租土地或雇人經營果木的合同。但艾布哈尼法主張:不允許雇人經營果木。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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