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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經營果木的條件
1、雇人經營的果木必須是締訂合同的時候能看見的,或同一品種的,而未見果木所締訂的合同無效。
2、合同期限要明確,因爲合同是雙方必須共同履行的協定。像租賃合同一樣,不得弄虛作假。
艾布優素福、穆罕默德主張:雇人經營果木時,說明具體的時間不是條件,因爲果實成熟的時間往往是人共皆知的,沒有多大的差異。字面派學者主張:說明具體期限不是條件。《穆旺塔聖訓集》中有:真主使穆聖征服了海白爾後,穆聖舊章未改,仍把海白爾的土地租給當地的猶太人,猶太人要求穆聖給他們制定租期。穆聖對他們說:“我只給你們允許真主給你們所允許的。”哈奈菲派主張:果實成熟前,合同期已到時,把果樹仍交給佃農照管,再不付工資,直到果實成熟爲止。
3、果實成熟前,先締訂雇人經營果木的合同,因爲在這種情況下果木需要人經營。有些法學家主張:果實成熟後,不允許締訂雇人經營果木的合同。因爲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經營。假若締訂了合同,則成了出租,而不算爲雇人經營果木的合同。有的法學家主張:在這情況下可以締訂合同,如果說未結果前能締訂雇人經營的合同,那麽,果實成熟後更應締訂雇人經營的合同。
4、佃農可獲得雙方共有的,事先說明的份額;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假若雙方確定樹木或確定數量的締訂了合同,則合同無效。伊本•路世德說:有的學者主張,如果雇人經營果木的所有費用擔給樹主,而佃農只得他勞動的報酬,那麽,這種作法是不允許的。因爲這不符合雇人經營果木的合同之規定,而是變相的出租。如果上述四個條件缺一,則雇人經營的合同無效。如果已經雇人經營,通過佃農的勞作,樹木茂盛,莊稼結穗時,佃農可得與勞動同等的工資。樹木的果實,莊稼的收成歸其主所有。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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