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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經商的論斷
衆學者公決:可以雇人經商。穆聖爲聖前曾受雇於海迪哲,帶著她的錢財到沙姆經商,由此可知雇人經商是蒙昧時代較流行的做法,伊斯蘭來臨後,就沿用了這種交易。哈解爾之子哈菲茲說:我們深信雇人經商的做法是穆聖時代較流行的,穆聖深知這種做法,才得以允許。否則他不會允許這種做法。據傳,歐瑪的兩個孩子阿布頓拉和吳伯頓拉隨軍去伊拉克,當他倆歸來時遇見歐瑪的部下;巴士拉的長官艾布穆薩,他熱情的款待了他倆,並說:假若你倆需要我幫忙的話,我肯定照做不誤,我這裏有一些公款,我本想派人把它上繳給穆民的官長歐瑪,現在把這筆款借給你倆,你倆買一些伊拉克的貨物,帶到麥地那出售,所獲的利潤歸你倆所有,把資本一定要交給穆民的官長歐瑪。於是他倆說:我們倆願作這筆生意。然後他照辦,給歐瑪寫信說:請你從他倆身旁收訖這筆公款。他倆來到麥地那後,出售了貨物,獲得了利潤。歐瑪問他倆:艾布穆薩給每個士兵都象你倆一樣借了錢嗎?他倆說:沒有。歐瑪說:他之所以給你倆借錢是因爲你倆是穆民官長的兩個兒子,你倆應交出本金和利潤。這時,阿布頓拉沈默無語,吳伯頓拉卻說:穆民的官長啊!假若財産損失時,我們是否要賠償?歐瑪仍說:你倆應交出本金和利潤,阿布頓拉仍沈默無語,吳伯頓拉仍重復著這句話,這時坐在身邊的一人說:穆民的官長啊!你爲何不把這次交易按雇人經商的交易對待呢?於是歐瑪同意,收回了本金和利潤的一半。阿布頓拉和吳伯頓拉拿了另一半利潤。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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