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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8 00:52: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擔保合同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受擔保者把要求擔保的事項委託給擔保人。如要求擔保人找回被擔保的人,或要求擔保人索要債務,或找回實物,或擔保辦事。這是哈奈菲派法學家的定義。其他法學家對擔保合同的定義是要求擔保人落實權利,索要債務。擔保需要擔保人、被擔保者擔保的事項。做爲擔保人必須要履行被擔保的事項,擔保人應該是成年的、理智健全的、能自主財産的、情願擔保的。故精神失常者、兒童;無論懂事與否,不能充當擔保人。如果被擔保者是債務人,他無論成年與否,理智健全與否,在場情願擔保與否,均不爲條件。所以,兒童、精神失常者,不在場的人均能充當被擔保者,但擔保者一旦替被擔保者償還債務,那麽,他不得向被擔保者索要債務,而他還債的舉動被論爲自願行善。唯有受兒童的委託經商的擔保人擔保還債時,可以向他索要。如果被擔保者是債權者,擔保人瞭解債權者爲條件,因爲人們往往索債的方式不同,有的要債態度溫和,有的態度粗魯。所以,要債的方式有所不同,不瞭解債權者而擔保是一種騙局。但瞭解被擔保的事項不爲條件。被擔保的事項是人、債務、實物和擔保要完成的工作。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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