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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俘屬於戰利品
戰俘也屬於戰利品,它分爲兩類:
1、婦女、兒童;2、穆斯林俘虜的不信教者中成年的士兵。
伊斯蘭給法官賦予了權力,當穆斯林俘虜了敵兵時,法官有權力按最有益,最適宜的方法處置戰俘或大赦或贖身或處決。
所謂大赦就是免罪釋放。
所謂贖身就是用錢財贖身或對換俘虜。白德爾之戰有些俘虜用錢財贖身。穆聖曾用白尼吾格裏族的一名多神教徒的俘虜贖回了兩位門弟子。真主說:(你們在戰場上遇到不通道者的時候,應當斬殺他們,你們既戰勝他們,就應當俘虜他們;以後或釋放他們,或准許他們贖身,直到戰爭放下他的重擔……)(《古蘭經》四七:4)。
艾奈斯的傳述:穆聖釋放了我們所俘虜的八十名戰俘,這些人曾趁穆聖和門弟子們做晨拜之際,從台奈阿姆山下來想殺掉我們。爲此真主下降了這段經文,真主說:(他曾制止他們對你們下手,也制止你們在戰勝他們之後在麥加山谷中對他們下手……)(《古蘭經》四八:24)。
穆聖在解放麥加那天,對麥加人說:“你們都去吧!你們自由了。”
儘管如此,領袖可以根據利益,有必要處死俘虜時,就處死,正如穆聖在白德爾之役處死了哈勒斯之子奈朵熱,穆爾祖之子吾古白。在吳候德之役穆聖處死了艾布林宰。爲此真主說:(先知在大地上重懲敵人之前,不該有俘虜……)(《古蘭經》八:67)。
持此主張的學者說:領袖有權力執行上述三種方法之一。哈桑,阿塔依主張:不該處死俘虜,應該釋放或贖身。祖乎勒,穆紮黑德等學者主張:絕不許讓逆徒的俘虜贖身。
馬立克主張:可以贖身,不能釋放。
哈奈菲派主張:絕不能釋放,也不能贖身。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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