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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前進中國 台灣討債
許多台商為了賺錢,前進中國大陸,一對開設地下錢莊的兄弟也跟進,王姓哥哥前往中國放款;今年,一名台商因為資金困難向王姓兄弟借款兩百萬,台商沒辦法支付每個月高達六萬元的利息;在台灣討債的弟弟,派小弟到台商女兒的幼稚園外面,打電話給在中國的台商,恐嚇表示他在台商女兒幼稚園外看她,下次還會再來,再來就不會只有這樣而已。還二十四小時打電話給台商,將她家門鎖的用快乾封住,嚇的台商跨海報警。警方逮捕在台主嫌等五人,起出帳冊、借據等證物,全案依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恐嚇取財、重利等罪嫌移送,並追捕移居中國主嫌王姓兄長及在逃共犯。
法律教室:
所謂的「重利罪」係趁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本件案件中的被害人急於做生意之需要,向地下錢莊借款兩百萬元,地下錢莊卻以每個月六萬元的利息收回。行為人之貸與行為,以客觀上現實獲取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使成立。
嫌犯還去台商在台灣的女兒幼稚園外,恐嚇他下次會對他女兒不利,此也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其實一般實務上,年利率若超過20%都會構成重利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立法目的】為防制組織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犯罪組織之定義】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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