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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竊佔國有土地 看十分瀑布要收費!?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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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9 00:55: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竊佔國有土地 看十分瀑布要收費!?

  十O大瀑布育樂公司遭檢舉竊佔十分瀑布事證明確,違建十O大瀑布育樂公司遭遊客檢舉,在十分瀑布周邊設置圍籬,限制遊客須先付費才能觀賞十分瀑布風景。
  公家機關勘驗發現,園內僅一處房舍部分合法,其餘全是違建。但台北縣政府拆除大隊去年九月才前往拆除其中十處違建。另園區內的人行步道、觀瀑樓及其平台等設施,也建於河川區域範圍內,台北縣政府水利局未查出有任何違反水利法的情事,遲至檢方勘驗後,水利局才發函對十O大瀑布公司處以六十萬元罰鍰。而十分瀑布遊樂區內,共有八筆地號及三筆未登錄國有土地遭十O公司竊占,但國有財產局人員多次前往勘查,竟未發覺遭竊占。
  而台北縣十分風景特定區管理所等單位,早已發現十O大瀑布公司竊佔十分瀑布,任由十O大瀑布公司假借維護十分瀑布衛生及安全,擅自收費多年,但未舉發,致使十O大瀑布育樂公司竊占犯行,逾十年追訴權時效,處分不起訴。

法律教室

依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關於竊佔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為要件,竊佔為違反他人之意願,就他人對不動產既存的持有狀態下,加以排除並建立新的支配關係。

公司係構成竊佔,但已過追訴期
竊佔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上,則有竊佔的手段及行為、支配關係屬於他人之不動產,主觀上構成要件有竊佔之故意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圖。又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佔用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故竊佔後雖於原竊佔範圍內增建樓層,因僅係竊佔狀態繼續中變更其使用之方法,固不構成另一新竊佔罪。有關追訴權時效之起算,仍應以最初竊佔行為完成時為準;然如於竊佔後超逾原竊佔面積予以擴建,則構成另一新竊佔罪,其追訴權時效應自擴建時起算。

十O大瀑布公司為自己公司營利,而將十分瀑布的美麗風景附近設置圍籬,限制遊客觀賞大自然風景,係構成竊佔的要件。至於追訴時效是否經過,則應視其最初竊佔期範圍之認定,若其後之增建未超出原始竊佔範圍,且於期間內,管理處及國有財產局的人去勘查,卻沒發現遭到被侵占而提出告訴依法訴追,則十年的追訴期已過去。


竊佔罪追訴期
新聞中的竊佔罪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準用第一項規定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又本件發生竊佔之時間點於民國94年之前,依修正前刑法上第八十條所之規定,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故其追訴權時效為十年。追訴期的意旨是對於永續存在一定狀態,給予尊重、維護社會的秩序。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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