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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保險公司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現定對被害人理賠後,得否轉向加害人求償?
案例事實:○○產物保險公司因承保林○○之汽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林○○之子林○○於某年8月2日,駕駛該汽車在台北縣板橋市雙十路、文化路交叉路口,遭蔡○○駕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之自用小客車撞死。國安產物保險公司已依與林○○間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賠付林志和之繼承人死亡給付及醫療費用等共一百四十萬元,則○○產物保險公司可否向蔡○○求償?
A: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係採責任保險法制,其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得直接請求保險賠償給付,迅速獲得保障;另方面使加害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於受賠償之請求時,得因有保險契約之保障,而在限度之金額內免其責任,責任保險人之義務在於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賠償。因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傷殘、死亡,始負保險賠償給付義務。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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