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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再外遇就賠2400萬 醫師賴不掉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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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14 10:00: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再外遇就賠2400萬 醫師賴不掉

  署立桃園醫院徐姓醫師因為外遇與妻子簽下協議書,承諾若再犯就賠償妻子每月十萬元,要賠廿年;不料後來又被抓包和小三同居,妻子求償。台北地院判決,徐醫師應依約賠償妻子二千四百萬元。
  徐姓醫師在2002年被妻子發現有婚外情,檢方依通姦罪起訴。徐妻也是醫師,同意撤告,但要求徐醫師簽下協議書,約定將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等都交給妻子保管;並承諾如再出軌,願意每月賠償妻子十萬元,支付廿年。
  沒想到,徐醫師不改本性,又劈腿與小三出遊,還搬出去同居。徐妻拍到丈夫與小三牽手進出新北市淡水區愛巢的照片,徐醫師卻拒絕履行若劈腿就賠償妻子的承諾。
  徐醫師辯稱,十年前簽的婚姻協議,限制他與異性同處一室,還要他把所有薪資收入存入妻子帳戶;協議違反公序良俗,也侵害他在憲法保障下的自由權、財產權,協議應屬無效。
  他說,而且妻子未經許可進入他所住的大樓違法偷拍,違法蒐證,侵害他的隱私,照片沒有證據能力。
  法官認定徐醫師所簽的協議,只是就「對婚姻不忠實的情況下」賠償妻子,規範符合社會常情。
  徐妻連續在二個半月間拍攝的照片顯示,一女子勾著徐醫師親密緊靠進入屋內,兩人穿著有時休閒、有時正式,顯然同居共同生活。徐妻進入大樓公共空間拍照,沒有違反隱私的問題。

法律教室:

判決指出,91年醫師與鍾姓女子通姦被老婆逮到,檢方起訴後,醫師便與妻簽下協議書,承諾存摺、印章、提款卡都交給妻子保管,家用全由徐出;未來丈夫若有婚姻不忠實行為,願按月付給妻子10萬元20年;妻要求離婚時,丈夫不得異議。

雙方6年前正式分居,徐醫師的妻子去年出示照片指出,丈夫在外與不知名女子手挽手,出雙入對進出同一棟大樓,狀似親密同居,為期2個半月,認為丈夫再度出軌,拿出這紙協議書到法院訴請丈夫履約。

醫師提出主張,認為該協議書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然法院認為協議書的用意在於維護婚姻家庭生活,並係徐醫師表彰斷絕婚外情的決心,又若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則應認定爲合法有效。但是在訴訟過程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這樣龐大的賠償金額能否被全部支持,還是有賴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官依據雙方證據所做出的最終判定。本案中,醫師與妻子協議若違反協定,則按月給付10萬元持續20年,醫師主張金額過高,法院則認定徐為開業醫師,收入豐厚,每月支付10萬元應「綽綽有餘」,不致影響其生存權,所以判決妻子勝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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