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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的生活費由誰負擔
富有的近親擔負困難近親的生活費的問題,衆法學家衆說紛紜;有的學者主張:不必負擔,但爲了行善,接續近親起見,可以負擔。
紹卡尼說:近親沒有責任負擔近親的生活費,但爲了接續骨肉,可以負擔。此含義引申自接續近親的廣義的聖訓,而非經文明條,其實擔負困難近親的生活費比接續他們更應該。真主說:(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財産去供給,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賞賜他的去供給 。真主只依他所賦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在窘迫之後,真主將給寬裕)(《古蘭經》六五:7)。又說:(……禮儀的厚薄,當斟酌丈夫的貧富,依例而贈與……)(《古蘭經》二:236)。
沙菲爾派主張:富有的近親必須擔負困難近親的生活費,無論穆斯林與否。父親、爺爺,往上依此類推。兒子、孫子,往下依此類推,除此之外的不必負擔。
馬立克派主張:一人只擔負父母親、子女的生活費,不必要擔負爺爺、孫輩及其他近親的生活費。有信仰與否不妨礙擔負生活費。
罕伯裏派主張:相互能繼承遺産的富有的近親,應擔負困難近親的生活費,這種生活費跟繼承遺産的律例一樣。因爲利益和義務是相等的。
一人要擔負雙親、爺爺的生活費,往上依此類推也要負擔,兒子和孫子的生活費,往下依此類推。不必擔負沒有互相繼承權的親屬的生活費,也不必要擔負父系尊親屬的生活費,如果親戚不是尊親屬和卑親屬時,他們彼此不負擔互相的生活費,因爲他們的近親關係遙遠,對此沒有古蘭、聖訓的證據。
伊本·哈茲姆主張:強迫有能力的人向困難的雙親提供生活費,爺爺。往上以此類推,兒子、女兒、外孫和兒孫提供生活費,往下以此類推。對弟兄、姐妹、妻子提供生活費,對上述這些人一律公平對待。不能對他們薄此厚彼。如果給這些人提供吃,穿,而顧不上至親時,強迫他去向至親和有繼承關係的繼承人提供生活費。如果他們是按我們所述的沒有錢財,也沒有職業,他們的生活費由有能力的近親負擔。他們是伯叔、姑媽,往上以此類推。舅舅、姨媽,往上以此類推 ,侄子往下以此類推。但這些人中有能力生活,謀生,能從事苦力的人,不必要再給他們提供生活費。唯有雙親、祖父、祖母和妻子例外,因爲他有責任保護 他們不要去從事低賤勞苦的工作。同樣他有能力的情況下,有責任爲他們購買他們需要的房屋,家什和牲畜。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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