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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給受託的小孩提供生活費
真主說:(你們的財産,本是真主給你們用來維持生計的,你們不要把它交給愚人,你們當以財産的利潤供給他們的衣食。你們當對他們說溫和的言語)(《古蘭經》四:5)。
古爾圖布說:受託的監護人,按孤兒的經濟能力和實際狀況對孤兒提供生活費,若孤兒年幼,且有鉅額財産時,給他找一個乳母和幾位保育員,加大生活費。若孤兒已長大,酌情給他提供舒適得體的衣著,可口的食品和服務員。若孤兒的情況一般時,受託人按孤兒情況酌情提供。若孤兒情況再差一些時,按其狀況,給他提供一般的食品和服裝。若孤兒赤貧沒有財物時,法官有責任從國庫給他提供生活費。若法官未提供時,穆斯林大衆中和孤兒最親近的人,由近到遠負責給他提供生活費。最親近的人是他的母親,應該哺乳他,撫育他,不許向孩子和其他人索取報酬。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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