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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與醉婦同廁所 被告性侵無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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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31 01:00: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與醉婦同廁所 被告性侵無罪

與女性朋友一起在廁所,拒開門,開門後,女方衣衫不整,男嗆門外證人「你又不是她老公,關你什麼事」,然而地院認為沒有具體犯罪事證,就不能驟下定論。
一黃姓男子到店內買東西,老闆說有一對男女在廁所拉扯,很大聲,聽說後擔心出事,也上前敲門。黃某最後只得開門,一出來就嗆黃姓男客人「你又不是她老公,關你什麼事」,隨即走人;而被害婦人的外裙和內褲則被脫到膝蓋,意識不清躺在地上,由黃姓男客人幫她穿好,事後女子採檢告黃妨害性自主。
但是法官事後調閱監視器卻發現2人是依偎著進去廁所,甚至女方一度把身體靠在黃某身上;且婦人體內並未採到黃某檢體,比對傷勢也和她的說法不符。最後她才承認,前述說法是「心理不平衡」的講法。
法官認為,雖然婦人被發現時衣衫不整,但無法排除是她自行脫下要上廁所,再加上全案沒有具體證據且多處矛盾,不能僅憑證人的猜測就裁判黃某的罪,所以最後裁判無罪。

法律教室: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中黃某之行為,經過法官判斷,並無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而是兩人類似情侶的走進廁所,所謂強暴,乃指不法腕力侵害他人,使他人違反意願之,且兩人一起進入廁所時,並無強迫之行為,亦無剝奪該女之自由。而此女說法矛盾,前後不一,最後又承認是心理不平衡才這樣說的,法官認定,要判黃某罪刑,必須有相當的罪證與犯行,不能只憑證人的猜測說明就亂下定論,故判黃某無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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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00:42:49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daphne78321 於 2016-4-2 08:56 編輯

這篇法律常識著實讓我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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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吟荷 -3 不分任何主題均使用千篇一律的回覆,請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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