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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1 01:06: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可否毀誓前後交納罰金

衆法學家公決:罰金是只因毀誓所規定的,有關毀誓前提前交納罰金的問題衆法學家有異議;

衆法學家主張:毀誓的罰金可以在毀誓前提前交納或毀誓後交納。穆聖說:“盟誓者盟誓不做某件事,而後看到一件比它更好的事時,應做它,而交納破壞誓言的罰金。”此段聖訓說明可以提前交毀誓的罰金。

如果提前交納毀誓的罰金時,他等於毀了誓而沒犯罪,因爲提前交納毀誓的罰金會使發誓的物件合法化。

《穆斯林聖訓實錄》中有:穆聖說:“發誓者發誓不做某件事,爾後看到一件比它更好的事時,應做它,交納破壞誓言的罰金。”此段聖訓爲依據的學者主張,提前毀誓者已犯了罪,或許他有能力交納罰金前去世,這也是穆聖教導人們提前交納毀誓罰金的道理。

艾布哈尼法主張:毀誓的罰金只能在毀誓後交納,因爲這樣才能落實毀誓後,交納罰金的律例。穆聖說:“讓他毀誓,交納罰金,做更有意義的事。”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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