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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15歲女刺青當禮物 家長怒告刺青師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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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 00:58:1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15歲女刺青當禮物 家長怒告刺青師

  少女把刺青當作送給自己的畢業禮物,卻害的刺青師因此挨告!在高雄有一位15歲的林姓少女,為了慶祝國中畢業,跑去刺青店在胸口刺了一個圖騰,結果回家被媽媽發現,氣得揚言要對刺青師傅提告傷害;刺青師傅自知當初未取得少女父母同意,確實有疏忽,最後同意清除少女的刺青,賠償醫藥費,雙方才和解。
  被告的黃姓刺青師傅,因為當時疏忽,沒有取得少女父母同意,就貿然對少女紋身,雖然警方說少女是自願刺青,家長要告傷害很牽強,但是刺青師傅最後為了跟家長和解,還是同意幫少女清除刺青,白忙一場不說,還得負擔醫藥費,賠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教室:

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同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也就是說,個案中的刺青業者,應依法律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而契約的成立,必須契約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這也是民法第153條所規定。請人刺青的少女當時只有15歲,滿7歲未滿20歲的人,在民法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這也是民法第77條前段所規定。刺青又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須允許的日常生活所必需事項。所以這位未成年少女與刺青老闆所訂的刺青承攬契約,依民法第79條的規定,事後必須要經過她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她家長的承認,始能發生效力。少女的家長在發覺少女去刺青,大為光火,當然是不承認少女所訂的刺青契約。在法律上原訂的契約不發生效力。老闆自覺理虧賠錢了事,也是明智之舉!

除本案例外,生活中亦經常發生,未成人瞞著父母在電視購物頻道上買珠寶、鑽戒等商品,最常見的就是買機車,而刺青也是一種消費行為,未成年者刺青用民法相關規定,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父母可以未成年在簽訂契約時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為由,主張契約無效,要求恢復原狀與損害賠償。

另外,因刺青屬侵入性傷害的消費行為,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可提附帶民事求償的刑事傷害控告。不過,因當事人同意,刺青師傅並非強迫少女刺青,提此類控告勝訴機率似乎不大。家長可提傷害告訴,能否成立就須視案情而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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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3 16:37:46 |只看該作者
法律無規定刺青年齡限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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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3 18:28:20 |只看該作者
刺青不是一個很好的禮物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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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3 19:59:03 |只看該作者
年輕人的一時腎上腺素上升.看著許多人刺青圖騰很漂亮.只是她可能不知.有用貼紙貼的.也好像真的刺青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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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4 01:37:12 |只看該作者
站在法律的角度父母是有權力這麼做,但在教育小孩上可能就需要再多點了解
popo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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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6 13:07:20 |只看該作者
刺青現在已經是藝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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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6 20:06:06 |只看該作者
這位小女生也很無辜阿...刺青不是壞事,卻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父母沒有瞭解自己的小孩,相信一定沒有跟自己的小孩作良好溝通
刺完又要再消除,不可能不會留疤
既然這樣何不讓那個地方有一個漂亮滿意的圖騰又有一個自己可以記念的回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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