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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遺産有關的權利
與遺産有關的權利有四種。這些權利並不是一樣的,而是彼此維繫的,一個比一個重要。要按次序進行分配:
1、首先從遺産中支付亡者的屍衣和埋葬費。
2、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 。但伊本•哈茲姆、沙菲爾主張:應先償還所欠的真主的天課,罰金的債務,其次再還人的債務。
哈奈菲派主張:立遺囑者一旦亡故,就免去了真主的債務,所以繼承者不必償還真主的債務。唯有繼承者們自願行善還債,或亡人立遺囑償還時,則不然。如果亡人遺囑償還真主的債務時, 這種債就象對外人的遺囑一樣,繼承人或受囑人支付亡人的埋葬費,還清人們的債務後,應從剩餘的三分之一中支付。這是針對亡人有繼承者而言,若亡人沒有繼承人,應從整個遺産中支付。
罕伯裏派主張:真主的債務和人的債務應平等看待,應先還人的債,再還其他的債。
3、還清亡人所欠的債務後,應從剩餘的遺産的三分之一中實施遺贈。
4、把剩 餘的遺産分給繼承者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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