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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醫師3天被騙百萬元 警:比高中生還單純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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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9 00:38:4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女醫師3天被騙百萬元 警:比高中生還單純

  嘉義一名鄭姓女醫師,網購後被詐騙集團以「誤設重複扣款」為由,讓詐騙集團順利騙走111萬元,還要她從另一個帳戶中領出162萬交給未成年書記官「保管」,銀行行員察覺有異報警。如此老套的詐騙手法竟能騙倒擁有高學歷醫師,讓警方直呼「鄭姓女醫師比高中生還單純!」
  今年41歲的鄭女擁有專科醫師證照,在18日時接獲自稱是買家的來電,指她網購時操作錯誤,誤設重複扣款,要她到提款機取消扣款,殊不知卻是把帳戶內的29萬直接送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得手後,又說她操作錯誤,要她再到超商購買遊戲點數10萬元,再回報帳戶密碼。
  詐騙集團騙到錢後食髓知味,又以相同理由,要她把該帳戶內的所剩款項全數提領交給法務部書記官代為保管,否則帳戶會被凍結。鄭女仍深信是自己操作疏失,19日又把72萬元領出,交給16歲江姓少年假冒的書記官,累計共遭騙111萬。
  但詐騙集團仍未罷手,20日又要她把另一個帳戶的錢提領交付給前一天的書記官,鄭女又立即前往銀行,準備領出162萬,幸虧機警的銀行行員發現有異才報案。
  鄭女得知受騙後十分氣憤,只希望能夠拿回被騙的錢。警方說,可能她平常專注於工作,才會因此上當,「比高中生還單純!」

法律教室: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觀要件

(1)施用詐術:
除積極之作為外,例如利用言詞或行動,使人把錯誤之事信以為真,譬如刻意隱瞞事實,阻撓他人得知真相…,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人負有告知的義務,卻隱瞞他人,舉例而言,銀樓櫥窗擺設著真金及鍍金的飾品,顧客表示要購買該鍍金的那一個,點主卻以真金的價錢賣出等等。

(2)受騙者陷於錯誤:
謂「錯誤」係指,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之事件或狀態,若是單純之毫無所知而無具體之錯誤想像,就不屬於錯誤(53台上字第1811號判例)。

(3)處分財產:
被騙者被騙後要有交付自己或第三人之物予行為人,始成立本罪。

(4)財產損失:
受騙者必須於被騙後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且損失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之物有因果關係,且財產限於具有經濟利益與價值而能以金錢折算之物或服務,但該財產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譬如甲支付乙20萬,要求乙作為甲一週之性伴侶,但事後甲卻未支付,此時因甲乙兩人所訂之契約違反公序良俗,故契約無效(民法第七十二條),20萬當然不是法律所保護的經濟利益,若乙告甲詐欺必無法成立。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詐欺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


由於台灣人惻隱之心濃厚,所以讓不法歹徒,有利用此機會,詐騙被害人的金錢,其過程更是屢見不鮮。然現今因行政院警政署為防止此類的詐騙情形,進而提供防詐欺專線「一六五」。

在本案件中,詐騙集團使用了詐術,而使鄭女陷入錯誤的認知,因而交付自己的財物,即符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由於經濟不景,加上社會的痛苦指數不斷增高,進而增加不肖歹徒利用民眾的惻隱之心,策謀詐欺民眾的血汗錢,造成許多民眾受害。希望民眾需要多加求證,避免聽信他人話語來處分個人財產,以免受害。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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