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549|回覆: 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提供身份證、印鑑章供他人開立帳戶及使用支票(即當人頭),誰應負責?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2-8-13 01:01: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提供身份證、印鑑章供他人開立帳戶及使用支票(即當人頭),誰應負責?

  按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查本人願提供身份證與印鑑章為他人開立支票存款並領用支票供他人簽發使用,顯見本人同意授與代理權予他人(代理人),他人自得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使用,依前揭規定意旨,代理人之發票行為既以本人名義為之,當然對本人發生效力,換言之,即由本人負起票據責任。代理人(他人)因未於票據上簽名,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毋庸負票據責任。

  此等案例,在現實生活中,除常見於社會上弱勢族群自甘為人頭外,在夫妻間,一方開戶供他方使用或在勞資間,勞方開戶供他方使用,亦頗為多見。惟若夫妻離婚或勞方離職時,為免自己再背負支票之法律責任。自應正式函知對方交還支票及印鑑,並不得再行使用,以確保自己權益。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3Rank: 3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2-8-13 04:37:33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911823 於 2012-8-13 04:40 編輯

但是這種事情  很多都是因為大意   或者是覺得沒影響才會發生吧?   還是感謝大大分享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6 05:10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