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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奢侈稅答客問不動產-3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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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29 15:57: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Q57:購買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交屋過戶到名下,如果將其出售,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如果過戶後(即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反之,如果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58:不動產經法院或銀行拍賣,原所有權人要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又拍定人於取得後再行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答: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之不動產,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拍定人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不用繳納。
反之,如果拍定人再行出售時(以訂約日為準)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Q59:買方還是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答:不動產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亦即由賣方負責申報繳納。
Q60: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時點為何?
答: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於銷售時課徵。
Q61:稅率為何?
答: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10%。
Q62:銷售不動產應如何計算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銷售價格是否可以用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可以扣除成本嗎?
答:(1)應納稅額=銷售價格×稅率(2)不動產之銷售價格,指賣方在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即買賣雙方實際成交之價格,不是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屬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尚應加計營業稅在內。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屬銷售稅性質,就像營業稅、貨物稅一樣,與賺賠無關,所以銷售價格不能扣除成本。
Q63:舉例說明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
答:某公司出售一間持有1年半的辦公室,土地售價1,000萬元,房屋售價500萬元,因為出售房屋需課徵5%營業稅(即25萬元營業稅),所以房地銷售價格為1,525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25萬元),乘以適用稅率10%,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額為152.5萬元。
Q64:假設本條例於100年7月1日施行,於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100年8月1日賣出(訂定銷售契約)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如何計算?
答: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100年8月1日訂約賣出,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須繳交1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15%。
Q65:假設本條例於100年7月1日施行,於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101年3月1日賣出(訂定銷售契約)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要如何計算?
答: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 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以內:稅率10%。持有期間係從完成不動產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
99年10月1日購買完成移轉登記不動產,於101年3月1日訂約賣出,持有期間超過1年但在2年以內,須繳交10%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為銷售價格乘以10%。
Q66:如果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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