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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告詐欺不成立
楊男花了近1千3百萬向居住於國外的呂姓男子購買一棟公寓,正在9個月後楊想要打算轉售,才赫然發現得知該屋曾有房客,燒炭自殺身亡,而自己竟買到的是兇宅,他認為屋主是刻意隱瞞凶宅一事,故即以屋主詐欺取財提告之。但經過檢方調查發現後,屋主他長年居住國外南非,確實對於房客燒炭自殺一事並不知悉,故給予呂男不起訴。
楊男前年三月間,購買呂姓屋主的一間公寓,當時雙方並未透過仲介或業務而直接完成交易,楊某還曾當面詢問呂,屋內是否有兇殺、自殺情形,但呂馬上回應從未有過此類之意外,於是雙方馬上拍板交易定案。
楊某在購屋後九個月,打算將房屋再次轉售,尋求仲介公司代處理買賣事宜時,不料,仲介公司以房子「有問題」拒絕接受委託。經過楊某前往警察局詢問,發現曾有一位吳姓房客,在屋內燒炭自殺身亡,於是他馬上認為呂隱瞞實情訊息,以致讓他陷於錯誤出錢購買此屋。
呂到案後,堅持不知有人在自己的屋內有自殺情形,他並表示自84年間就已經移民到南非,故返台灣之期間,他僅有住在該棟公寓之一樓,但對於二樓房屋的出租情形,他則全權委託給巷口的鄰居太太幫忙,是以他對屋內情事完全不知。
承審的檢方向附近分局調閱當時處理房客自殺案的資料,發現當時警方已知死者之身分,卻未有通知屋主的動作,故認為呂辯詞堪信為真,最終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法律教室:
生老病死仍是人生必須經過之必要過程,加上我國國人對於死亡,除有宗教信仰及有民俗風情等因素之情形外,如遇有死亡的方式非是自然死亡,讓國人更是不願意,及不敢去面對相關情形。是以國人購買房屋時,如曾聽聞該房屋曾有人死亡,就比較不願意去購買,進而會有影響其房屋之售價。
上述案件中,因呂姓屋主長期就居住於國外南非,他對於自己所購買的房屋之租賃事宜及房屋相關事宜,皆全權委託給鄰居處理,在幾次的租屋過程確實有一位承租人自殺的情事,故不免被認為施用詐欺之情形。惟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成立條件,除了要有詐術的情形,仍需要有被害人交付財物於被告之情,呂因長期居住於國外,並有多次進出境內的事實,但因房客死亡後,警方並未有通知屋主等情,可能僅有通知屋主之鄰居,故呂應有不知道房客已死亡之情事。所以,本質上即被檢方認為無詐欺之故意,而給予詐欺罪不起訴處分之情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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