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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謊話連篇 累壞人民保母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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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9 01:34: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謊話連篇 累壞人民保母

 家境富裕的凌漆漆,因為最近工作不順遂,好幾個月都沒收入。喜歡在女友面前吹牛的他,都向女友吹牛說自己每月收入數十萬;但在最近,他常常向女友借調資金,這些舉動讓女友心生起疑,每個月若有數十萬收入,為何都要向她借錢?
 
 一再逼問下,凌漆漆不敢跟自己女友說自己失業多時,早就沒有收入,只好謊稱自己領了這個月薪水後,走在路上被歹徒搶劫,女友不相信,要求看報警的三聯單;凌漆漆為了獲取三聯單,竟然跑去警局謊報被搶劫,最後被警方識破,吃上誣告罪的官司。

法律教室:

 一般我們認知裡面,認為誣告罪都是別認對我們提起刑事上的告訴,最後犯罪不成立,我們反提起對方對我們的誣告。

 但是,如果今天沒有發生的事情,我們反而跑去警局向警方供稱不存在的犯罪事實,也就是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之準誣告罪,因為沒有特並犯人,只是向警方宣稱有犯罪事實存在,就好比本案,並沒有人搶劫凌漆漆,但是他卻跑去向警方宣稱自己被搶劫,雖然沒有指明某某人犯案,也就是沒有指定犯人,而向警方捏造一個不存在的犯罪事實浪費國家資源,也妨礙警方辦案,這樣也是成罪。

 而條文中的「該管公務員」是說包括有偵查犯罪權的一切公務員,所以不要以為謊報不會惹上官司,其實是會的。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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