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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4 00:43: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未繳天課的亡故者怎樣繳納天課

未繳天課的亡故者,家屬應先從其財産中繳納天課,然後,償還債務,再解決遺囑、繼承等問題。因爲真主在遺産分配法中說過:(……[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的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古蘭經》四∶12)。亡人未繳納的天課是對真主所欠的債務。伊本•安巴斯的傳述:一人來請教穆聖:我的母親已亡故,可他缺一月的齋,我可以替她封齋嗎?穆聖說:“假設你母親負有債務,你是否應該替她償還?”那人說:應該償還。穆聖說:“那麽,真主的債務更應該償還。”


擁有達到課額的資財而又負債者是否繳納天課

擁有繳納天課的資財,但是負債者,應先從資財中取出能還清債務的錢財,其餘的錢財達到課額時,須繳納天課。若達不到課額時,不繳納天課。因爲他仍屬貧窮者。穆聖說:“施散的只是多餘的財産。”穆聖又說:“向富人徵收賑款,施濟給貧窮者。”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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