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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的款是否繳納天課
被借的款的天課分兩種情況。
一、借款者承認被借的債務,並能支付,象這種情況,衆學者有四種主張:(一)阿裏、掃勒、哈奈菲派、罕伯裏派主張:債權者何時收回借款,何時繳納天課,並補繳以往的天課。(二)奧斯曼、伊本·歐瑪、紮比爾、沙菲爾主張:債權者即使沒有收回借款,也得按時繳納天課。因爲這種借款像寄存物一樣,他既然有能力支出,就有能力收回。(三)歐克萊默、阿依舍、伊本·歐瑪主張:債權者不繳納被借款的天課,因爲此種借款跟滯貨物一樣。(四)穆薩之子賽義德、艾布熱巴海之子阿塔依主張:如果債權者在本年度內收回借款,那麽,須繳納天課。
二、如果借款者是難能還債者或賴債者或拖延債務者,象這種債務,債權者不繳納天課,因爲他沒有受益。這是蓋塔德、伊斯哈格、哈奈菲派的主張。掃勒、艾布吾白德主張:債權者何時收回借款,何時繳納以往的天課,因爲他已擁有了被借款的支配權。阿布都阿宰茲之子歐瑪、哈桑、馬立克主張:如果債權者收到借款,那麽,只繳納一年的天課。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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