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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遊民因強盜泡麵被依重刑認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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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8 00:45: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遊民因強盜泡麵被依重刑認定

  一名遊民持扳手強取17包泡麵,竟然被以本刑七年以上的刑責來起訴,但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卻引用西漢晁錯《論貴粟疏》一文,表「飢寒至身,不顧廉恥」。其法院表示,饑寒起盜心、嚴刑峻罰也難以禁止其行為,但若判刑有期徒刑7年,實在太過重了,「刑法太過重但情節卻很輕」,於是法院最終將遊民減刑為3年8月。但檢察官相當不服,於是立即提起上訴。地檢署指出,無論如何,就算是為了果腹,難道就強取他人財物,加上該遊民之前即曾犯類似案子,如果真的減刑確定,應是屬於違法的。雖然社會經濟不景氣,但尚有社會福利體制,至於整體制度完善與否,則是中央及各行政機關之緣故,是以抗辯僅貪圖果腹,進而 強取他人財物的理由,且被發現後被害人仍有制止行為,反而再以手持之扳手向被害人揮舞並強取泡麵,事後亦未向被害人道歉或達成和解等。

法律教室:

  有關上述遊民因果腹進而以持扳手,向被害人強取泡麵,從法律觀之,遊民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有關強盜罪成立條件有不法所有意圖、暴力、使他人交付財物等情形即有成立之可能,至於遊民因為有持凶器,於是在適用上得依同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予以論處。惟本案關鍵在於承審法官認為犯罪的遊民,係因餓肚子以至犯罪所以其情可憫,有關成就普通強盜罪的法定刑責是五年以上,但如果是加重強盜罪其法定刑責則是七年以上,一來一往就落差兩年的法定刑。是以,法院則以遊民因年紀過大,社會競爭優勢較弱生存較不易,同時所侵犯的法益尚非太大,於是減刑其近一半之刑責。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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