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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犧牲品的肉
真主命令吃犧牲品的肉。真主說:(你們可以吃那些牲畜的肉,並且應當用來款待困苦的和貧窮的人)(《古蘭經》二二:28)。這段經文泛指當然的犧牲品和自願的犧牲品。但各法學家對此問題有不同的主張。
艾布哈尼法和艾哈默德主張:雙朝者、連朝者和自願宰牲者可以吃自己所宰的犧牲品,其他獻牲者不許吃自己所獻的牲肉。
馬立克主張:已壞了朝覲者或失去了朝覲時間者,連朝者可以吃自己所宰的犧牲品。但因頭部有傷而剃發者或打獵或對貧民許願而作爲罰贖獻牲者,不許吃自己所宰的牲畜或前往禁地的途中損傷後被宰的牲畜。
沙菲爾主張:不可吃作爲當然的犧牲品,如:因打獵作爲罰贖所宰的犧牲品;壞了朝覲作爲罰贖所宰的犧牲品;因連朝和雙朝而宰的犧牲品及作爲許願的犧牲品。至於自願的宰牲,可以吃,可以送人,可以施捨。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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