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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撿5萬只認1萬 男子吃侵占官司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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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0:14: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撿5萬只認1萬 男子吃侵占官司

  新北市新店一名蔡姓銀行員,今年7月底辦完事情回銀行,在大門口掉了5萬7千元,事後行員趕緊調閱監視器,發現被一名男子撿走,氣得報警,警方根據監視器,循線找到人,但他只承認撿到1萬元,但監視器把過程拍得一清二楚,讓他百口莫辯。
  今年7月底,銀行大門口,一名銀行員快步走回銀行,但就在途中不慎掉了5萬多元現金,這時跟在後方的一名男子見狀,趕緊上前彎腰撿錢,但一旁還有一名老婦人全程目睹,男子假裝走向銀行前,好像要還錢,等到目擊的老婦人走了之後,再拿著錢,揚長而去。
  男子撿到錢不還,5萬7千元輕鬆入袋,事後銀行行員清點鈔票時,發現金額短少,急得沿途尋找,卻遍尋不著,趕緊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男子撿完錢後到附近銀行辦事,向銀行調閱資料,循線找到人,但男子辯稱,5萬7千元,他只撿到1萬元。
  按照民法規定,拾獲金錢可以向失主要3成的賞金,大約有1萬7千元,但男子因為一時貪念,面對白花花的鈔票無法抗拒,想要全部拿,但現在別說1萬7千元賞金了,還得因此吃上侵占官司,人生因此留下汙點。

法律教室:

依據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據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到第八百零五條及八百十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沉沒物等等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過六個月後,而所有人未認領者,始可取得所有權。因此,欲構成侵占脫離持有物之罪,於客觀尚須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行為,且主觀上必須具備侵占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於本案新聞中之男子拾獲銀行行員丟失的現金,不能逕自占為己有,仍需依據上開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到第八百零五條及八百十條之規定,應該返還給現金的所有人。但事實上並未如此,男子反而貪小便宜將現金據為己有後使用,即可認定該男子具有主觀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且於客觀上拾得之現金亦為遺失物,即該當侵占遺失物之構成要件。

如果不確定撿到的是誰所遺失的物品,應該交付派出所辦理招領程序,讓警方公告六個月,有人領一樣可以要三成酬金;若是沒人領回,那依法全部都是你的,所以將撿到的東西交給派出所是比較好的選擇。不過仍然要提醒民眾,可別以為這些遺失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因為你帶著走,可就得吃上官司喔!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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