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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諮詢] 肇事逃逸的問題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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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5 03:58: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我朋友前幾天凌晨被人撞到當時都談好了
該怎麼賠償後續如何處理約個時間再談
由於當天太晚了所以雙方都同意這決定
可我朋友走了沒多久就被警察找去約談
說他被人告肇事逃逸我朋友也嚇到了
我朋友也跟警察說了已經談好也留電話了
可警察說你們都當時都談好了
何必多此一舉事後才報警
警察的態度是不太想管給他們私下解決
請問各位大大這種真的告的成肇逃嗎??
還是可以告對方??
想順便問一下肇逃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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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 14:34:32 |只看該作者
肇事逃逸分為二種"

一種是有造成 人員傷亡之案件"




有人員受傷,未保持現場,逕行離開,就足以構成刑法第185-4條:害公共危險罪的犯罪要件。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這部份不用被害人提出告訴,造成人員受傷之事實存在,警方務必要以刑法第185條之4:妨害公共危險罪[公訴]移送。



假設"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就無涉及任何刑事責任,與刑法第185-4條妨害公 共危險罪 [肇事逃逸]無涉。



頂多也只需要,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罰款而已!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萬般帶不去 唯有業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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