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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任何醫療收據都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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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7 02:09: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任何醫療收據都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任何醫療收據都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因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其本人及配偶、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應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為限,因此納稅義務人付與未加入全民健保醫院、診所的醫藥費,是不能列舉扣除的。民眾陳情,其於某私人婦產科診所就診,全年共支付二十多萬元醫藥費,承辦人員未給予認列扣除,必須繳納數萬元稅款,希望國稅局給予更正,但經該局查證後發現該私人婦產科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依法不能認列該醫藥費,承辦人員僅是依規定處理並無錯誤。所以雖然其情可憫,但是因為與規定不合,國稅局也愛莫能助。

而凡符合上述得列舉扣除規定的醫院、診所開立當年度書有抬頭之收據正本,原則上均可申報列舉扣除,但已申請保險給付或所附收據、診斷證明係因美容目的非屬醫療性質的部分應該減除,只能以其餘額列報。如果納稅義務人不慎遺失收據時,得以向原醫院、診所申請補發之原收據存根聯影本加註「影本與原本無異」並蓋章,作為證明文件憑以扣除。
,因病在國外就醫,應檢附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醫藥費證明申報扣除但往返交通費及旅費則不屬於「醫藥費」的範圍,所以不可以申報扣除
最後,如果有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醫院所無之特種藥物,納稅義務人自行購買使用的話,只要檢附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及數量的證明及書名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也一樣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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