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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賣房子賠錢還要繳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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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7 02:30: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舉例說明:王經理於民國87年在台北市信義區花了4000萬買了80坪公寓,最近因為資金調度需要以3000萬賠售,最近收到國稅局的通知要補稅1615800元,去年總收入180萬,所得稅淨額為140萬,繳了188900元的稅,懊惱地王經理馬上打電話到北區國稅局,國稅局的承辦人回答:因為王經理去年賣了一棟房子未能提出證明,(因為搬家第關係買賣房子的相關憑證都掉了)所以要補繳1615800元的綜合所得稅;這到底是怎樣一回事。

答:未提供證明文件,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根據如下:

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30450546 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
主旨:核定「九十二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1).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2).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六%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1).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三%計算。
(2).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計算。
(3).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八%計算。


所得稅只管房屋買賣是否報稅,所得稅只管房屋部分(建物)。房子賠錢賣了還要繳交所得稅,真是情何以堪 ,但是稅法仍認為房屋賠錢賣屬財產交易行為,房屋所有人不能以賠錢出售來主張無財產交易所得,仍應提示房屋買進契約書(私契)等成本費用相關資料,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如有所得,仍應併入拍賣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我們幫王經理算一算繳了多少冤枉錢
國稅局認定王經理的房子的房屋評定現值為2500萬元[/color](一般人可以透過網路使用自然人憑證到地政機關查詢) 25000000 × 0.19= 4750000

25000000     × 0.19  =   4750000房屋評定現值        稅率       併入所得的金額

去年的所得稅淨額應該為:   1400000 +                  4750000=          6150000                                  去年已繳所得稅淨額     併入所得的金額     實際的所得稅淨額


去年應繳的所得稅:( 6150000 × 0.4 )- 655300 1804700                           所得稅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應繳稅額


今年應補繳稅額為:1804700188900     = 1615800元
                去年實際應繳稅額      去年已繳稅額     今年應補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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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7 10:01:52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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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7 02:24:16 |只看該作者
因該是要繳房屋賣買交易所的稅啦......不管是否有無賺錢多嗎要給你扣這一條啦.......強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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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0 15:51:14 |只看該作者
其實只要於賣房時檢附當時買房的總價文件按時申報即不會課稅,該例乃王經理未申報財產交易以致國稅局依財產交易標準計算原本購買成本(一定比當時買價低很多),所以一定會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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