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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貪玩國中生讓籃球滾到路中被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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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0 02:15: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貪玩國中生讓籃球滾到路中被告

  高雄有2名愛玩的國中生,在自己住家的騎樓下,掛上簡單的籃球框框,就開始進行投籃比賽,結果一個不小心的將籃球滾到馬路中間,造成一名警員行經時不慎摔倒受傷!可是該名警員的傷也不輕,後續並向家屬要求闖禍的學生,需要給付新台幣30萬元賠償費用,使得國中生嚇壞了。
  案件就是發生在這小小的騎樓下,他們掛上一個籃框,就把該地當作簡易的籃球場,球滾馬路上,突發的情況讓經過的騎士都有可能措手不及,所幸員警僅有多處骨折。經過家屬開口後,賠償金額提了30萬元的數目,馬上就讓鄰居表示:「他的家境不好啊,是單親,單親家庭。」國中生兩人從就單親並靠阿公阿嬤撫養長大,家中經濟狀況本來就不好,為了和解的老人家,就急得到處去籌錢。

法律教室:

  投籃球竟致造成員警受傷,關鍵不是球去打到員警的要害,而是球滾到路中,使得騎車的員警不及躲避以致摔傷,可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予以偵辦,惟未來法院得依同法第18條責任能力得減輕其刑,將兩名國中生其刑責減輕之。上述在發生車禍後,員警向其兩名被告的家屬要求新台幣30萬元的和解金,因系單親家庭無力給付,於是無法達成和解條件,員警為求補償可思考從機車強制險著手,至於向兩名少年及其監護人求償之金額高低,則需由法院進一步審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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