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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工作真的是男女有別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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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0 02:21: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工作真的是男女有別嗎

  隨著「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機關的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實施,台北縣也成立有關的宣導團隊,並於最近開始宣導,及公布去年性別工作平等的申訴案件大幅增加,其中申訴內容多以女性員工懷孕,最後竟遭開除居多,不得不反映出為什麼政府現階段,有如此鼓勵生育的決心。勞工局長表示,今年將擴大宣導,如有職場涉及性別平等法違法確定,都會處以重罰。他並指出,為達到友善職場的目標,自民國91年左右就訂定「兩性工作平等法」,最終在96年又修訂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目前台北縣也是全台唯一擁有宣導團的地方機關,成效相關顯著,其中重點宣導在懷孕歧視、性騷擾、性別歧視等案件。
根據申訴案件的調查後,有許多業者雇主通常都是不清楚有關勞工法令的規範,不知道若職場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違法確定,可以處罰鍰,並由過去新台幣元10萬元以下提高5倍,至到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因此,為避免業者忽視該勞工法令及保障權益,勞工局在今年將擴大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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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上述所通過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的事宜,概況上可分為三大主軸(性別歧視、性騷擾、工作平等部分)。時有所聞,婦女因懷孕後即被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或其不法事由資遺或強烈要求她們自行離職,於是就不給付資遺費給婦女朋友。在性別工作平等未通過時,只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請求資遺費,及同法第16條預告期間之薪資給付;有關違反上述情形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及第38之1條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以下的重罰。有關婦女及女性工作者的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上的保障,除有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範婦女應保障其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及同法第52條哺乳時間外,另外婦女亦得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於女性工作者,在每一個月「月事」來時以致無法工作,亦得向雇主請一天病假,倘雇主有違反時並無違反之罰則。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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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0 10:14:37 |只看該作者
有時後過度保護有可能未受益反先受害!以後老闆雇工時會多考慮請女性員工的法律成本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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